联创光电: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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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7 00:47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3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9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1       -       2023/6/26    2023/6/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55,225,75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5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858,319.2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1        -      2023/6/26    2023/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9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9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
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其税负为 10%,公司将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
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31 元。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31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1-88161979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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