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部具有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叫法的区别在于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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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条件解读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即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其中,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能力,是特别需要强调的要求。
第二款根据第一款的原则要求,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工作经历结合起来考虑,实际上是广义的会计人员从业管理的一种方法,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会计工作经历的配合管理,是结合我国实际所作出的规定。
第三款规定本法授权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无权对会计人员所包含的范围作出规定。
会计机构负责人案例分析
某企业新任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同时任命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经财政部门最终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规定。
案例启示: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单位在任命新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时,必需考虑其是否具备上述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相关规定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条文释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也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强调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条第二款是讲专人负责监交的问题。分两个层次:一是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是单位内部负责人员对一般会计人员的监交;二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区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工作负责人由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负责人任命具备会计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管理会计部门人员及其工作,向机构负责人报告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公司制企业中,他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
简单来说,从排位就能看出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排在会计机构负责人(又称会计主管人员)的前面。实际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一般就是财务总监,是妥妥的公司高管序列,甚至还可能是副董事长兼任的也说不定。而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属于公司的中层,也就是具体负责各项财务工作的落实操办的,比如公司的财务部部长。
会计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专门负责办理本单位会计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如财务部、财会处、会计科等。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