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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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10:37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我省发文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发展

  ●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货币资产要委托给商业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或取得固定回报

  针对股权投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7月2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商局联合发布通知,对我省境内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运作等环节作出规范,今后,省内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通知规定,对于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方式,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通知规定,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为防范经营风险,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给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即: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

  通知还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股权投资企业均应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其中,资本规模 (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在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规定,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对运作不规范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将书面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规范的受托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初步统计,全省范围内股权投资企业已经有60余家,这对于企业破解融资难题,解决资金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对应,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部分企业打着股权投资企业的旗号,在社会上大量发布广告,实施非法集资,继而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为股权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系统性的风险。(记者 梁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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