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票办理指南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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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8 00:4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清税注销

 

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详见,电子税务局网址详见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总局规定时间: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间:即时办结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见各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

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具体详见。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7.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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