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被警示:子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致年报存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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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2 02:46

中新经纬 6 月 1 日电 因控股子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致上市公司年报存在会计差错,京山轻机被湖北证监局警示。

公告截图

京山轻机 1 日公告披露,公司 5 月 31 日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以下简称 " 湖北证监局 "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3〕18 号 ) ( 以下简称《警示函》 ) 。

《警示函》显示,2015 年 -2017 年,京山轻机通过三次增资合计持有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深圳慧大成 ) 31.5% 的股份。2018 年,公司继续增资并受让部分股权,合计持有深圳慧大成 51% 的股权,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因控股子公司深圳慧大成 2016 年 -2018 年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情形,导致公司 2016 年 -2020 年年报存在会计差错,并据此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 2016 年至 2020 年净利润分别调减 646.32 万元、调减 1865.75 万元、调减 3861.62 万元、调增 466.18 万元、调增 278.1 万元;导致 2016 年至 2020 年利润总额分别调减 646.32 万元、调减 1865.74 万元、调减 4650.22 万元、调增 575.61 万元、调增 426.63 万元;导致 2018 年至 2019 年营业收入分别调减 5819.22 万元、调增 653.33 万元。

湖北证监局指出,京山轻机在 2018 年将深圳慧大成纳入并表范围后,因其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 2018 年 -2020 年年报出现会计差错,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40 号 )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40 号 )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京山轻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对此,京山轻机表示,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对子公司治理结构、重大事项管理等方面明确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官网介绍,京山轻机始建于 1957 年 10 月,1998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公司以智能高端制造装备为主营业务,在光伏设备和纸品包装设备两个核心方向上为细分领域的优秀企业,提供整线化、个性化、自动化、智能化的工厂整体解决方案。

业绩方面,2023 年一季度,京山轻机实现营收约 13.27 亿元,同比增长 28.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5337.04 万元,同比增加 61.49%。

二级市场上,京山轻机 1 日收报 18.19 元,涨幅 1.11%,目前公司总市值 113.3 亿元。 ( 中新经纬 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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