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登记可“一照多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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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1 01:12

  近日,新修订的《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办法》共19条,有效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根据《办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可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借用)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此举极大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使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便利。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允许经营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增加多个经营场所登记,破除一个经营场所登记的限制,真正意义上实现“一照多址”。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办法》还明确,在产业园区内,从事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业、文化创意产业、租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输代理业等其他服务性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实行集群注册登记。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厦门经营主体数量超90万户,每千人拥有经营主体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厦门实施了数百项举措,持续擦亮厦门营商环境金字招牌,连续3年在国家发改委营商环境评价中位居前列,18个指标全部获评“全国标杆”,在福建省营商环境监测督导中连续5年排名第一。

  8月1日起,厦门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旨在通过简化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海西晨报记者 叶子申)

原标题:经营场所登记可“一照多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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