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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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8 01:49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23-010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 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年 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并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准则解释的要求调整财务报表相关的金额,该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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