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山耐斯气动液压元件经营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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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4 04:0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山耐斯气动液压元件经营部,该经营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山耐斯气动液压元件经营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606L04997402R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等合法手续。上述产品已经被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产品还未销售出,违法行为轻微及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的产品及外包装上标有“”字样的电磁阀,型号分别为:“SY9220”的5个、“SY7120”的8个、“SY5120”的2个、“SY5220”的1个;产品及外包装上标有“”字样的电磁阀头,型号为“V100”的32个;产品及外包装上标有“”字样的气缸,型号为“CDJ2B”的15个;产品及外包装上标有“”字样的气缸,型号为“CJ2B16”的2个 (二)罚款8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01 处罚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