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某输油泵公司起诉被告桓台县某油泵维修部、天桥区某汽配批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桓台县某油泵维修部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输油泵,原告发现并取证,后诉至沂源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桓台县某油泵维修部称,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自己是从第二被告天桥区某汽配批发经营部进的货。故法院为了查明事实,追加第二被告为本案当事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被告桓台县某油泵维修部销售从天桥区某汽配批发经营部进货,并提供了天桥区某汽配批发经营部出具的销售清单和付款凭证,记载了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价。法院认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告桓台县某油泵维修部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是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被告桓台县某油泵维修部能够积极配合权利人进行侵权产品的源头追诉,披露相关侵权人。并在诉讼中能够主动停止侵权,并向权利人致歉,诚信诉讼,不妨碍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亦能够表明其对先行为的悔改之心,有助于消除不良影响,减轻损害后果,节约司法资源。其行为应予鼓励,故在法定赔偿自由裁量范围内给予从轻裁量。
法官说法
商标是一种标识,能够将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区分。它能识别来源,是品质的保障,也是一种广告宣传。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证明:一、商品是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披露商品提供者。一般需要提供买卖合同、相应的商业发票。如果销售者仅能提供收款收据、记账凭证的,可以要求其提供送货单、收款收据等相关证据补强。 二、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销售商对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商品知名度。知名度越高,审查要相应严格。 销售商认知能力,可以从其从业时间、经营规模大小来判断。规模大、从业长的要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商品的进货价格和渠道。若是从非正规市场、小摊贩处购得,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价格,则可推定销售商不具善意。商品本身附带的信息。对于“三无”产品,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很难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倪娜
原标题:《【“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销售不知是侵权的商品是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