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超6年、赔偿900万元,五粮液商标案件值得深思
2019-08-07 15:54 来源: 知产分子
原标题:历史超6年、赔偿900万元,五粮液商标案件值得深思
近日,历时超6年的五粮液商标侵权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经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滨河集团还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一波三折 历时超6年
其实,五粮液与滨河集团间的商标权纠纷很久了,早在2010年,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粮液"傍名牌产品,如: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六粮液、七粮液……于是,五粮液集团就委托律所代理维权。
但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维权过程也是很不顺利。
最高法的判决书指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自2002年7月起,滨河集团就开始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九粮液""九粮春""九粮醇""九粮王"等商标,与五粮液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王"系列商标形式相同;滨河集团还在白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滨河九粮王""滨河九粮醇""滨河九粮神"等商标,并且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的产品较为近似,上述事实反映了滨河公司比较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 判决书中称,综上,滨河集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WULIANGYE五粮液及图""五粮液6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实在与滨河集团的案件之前,五粮液也曾针对"七粮液"、"大午粮液"等商标状告相关公司侵权,并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
商标布局很关键
如此相似相近的商标,确实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出现此类问题也说明五粮液集团在商标布局上的失策。目前,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一共拥有3107件商标,大部分都围绕着"五粮液"商标为中心注册。
但五粮液集团在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上慢了一步,同时也缺乏外观设计、版权等方面的全方位立体保护。五粮液集团就是因为没有申请"九粮液""六粮液"的商标,所以才会被滨河集团注册成功了。不能仗着自身的名气而忽视商标布局,否则随之而来的就是漫漫维权路,因为著名商标特别容易被"蹭名气"。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好多企业在注册商标是就会注册很多近似商标,例如阿里巴巴注册了"阿里妈妈",小米注册了"大米""爆米花"等。
所以,知识产权布局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知名企业更是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布局,否者之后很有可能面临四处维权的局面。
此案能历时6年多,五粮液集团与滨河集团轮番上诉,原因还在于商标价值巨大,任何企业都不想失去已经申请下来并且获得市场认可的商标。
滨河集团也是有着几十年工艺的老酒厂,"九粮液"商标当时能申请下来,与当时地方商标局审查不严有关,因为"五粮液"商标早在1981年就注册成功了,与之近似的商标都应该谨慎审查。不论是审查不严还是地方保护的原因,已经拿到"九粮液"商标的滨河集团肯定不会放手,所以此纠纷案件历时这么久,最终滨河集团失去了"九粮液"商标,保住了"滨河九粮液"的商标。
而"五粮液"商标1991年被评为首届中国"十大驰名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禁止不当注册;禁止不当使用;禁止作为商号使用。同时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五粮液"与"九粮液"商标纠纷案件,既是一个最高级别的典型案例,又是一个全国法院审理傍名牌类案件的示范案例,而且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实际上"淡化驰名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他人对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摹仿和翻译,避免造成市场混淆或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
此案件反映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诸多问题,例如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不严、历史遗留等问题。对于五粮液集团而言是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滨河集团又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受害者,对此我国是否应该出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赔偿制度呢?
消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商标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