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金利洪潮商贸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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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3 23:2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八达岭金利洪潮商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延市监处罚〔2023〕69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八达岭金利洪潮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9330228593F 工商注册号
110229018579062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卢**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
经查:(一)你单位共购进38度500ml的剑南春酒12瓶,购进价格为270元/瓶;52度500ml的剑南春酒6瓶,购进价格为280元/瓶;42度480ml的海之蓝酒6瓶,购进价格为120元/瓶;39度500ml的五粮液酒2瓶,购进价格为460元/瓶,进货金额共计6560元。(二)前述涉案商品系你单位从一流动商贩处采购,无法查实具体供货者,对于查获的涉案商品你单位均不能提供进货凭证;现场未查获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三)你单位共销售38度500ml的剑南春酒4瓶,销售价格为420元/瓶;42度480ml的海之蓝酒4瓶,销售价格为140元/瓶;39度500ml的五粮液酒销售1瓶,销售价格为730元/瓶,销售金额共计2970元。鉴于已销售部分无法确认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认定你单位没有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四)经“剑南春”商标专用权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海之蓝”商标专用权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粮液”商标专用权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被本局扣押的8瓶38度500ml的剑南春酒、6瓶52度500ml的剑南春酒、2瓶42度480ml的海之蓝酒、1瓶39度500ml的五粮液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为707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707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2-06 处罚机关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1/0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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