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金利洪潮商贸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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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3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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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八达岭金利洪潮商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市监处罚〔2023〕69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八达岭金利洪潮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330228593F  
工商注册号110229018579062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卢**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一)你单位共购进38度500ml的剑南春酒12瓶,购进价格为270元/瓶;52度500ml的剑南春酒6瓶,购进价格为280元/瓶;42度480ml的海之蓝酒6瓶,购进价格为120元/瓶;39度500ml的五粮液酒2瓶,购进价格为460元/瓶,进货金额共计6560元。(二)前述涉案商品系你单位从一流动商贩处采购,无法查实具体供货者,对于查获的涉案商品你单位均不能提供进货凭证;现场未查获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三)你单位共销售38度500ml的剑南春酒4瓶,销售价格为420元/瓶;42度480ml的海之蓝酒4瓶,销售价格为140元/瓶;39度500ml的五粮液酒销售1瓶,销售价格为730元/瓶,销售金额共计2970元。鉴于已销售部分无法确认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认定你单位没有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四)经“剑南春”商标专用权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海之蓝”商标专用权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粮液”商标专用权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被本局扣押的8瓶38度500ml的剑南春酒、6瓶52度500ml的剑南春酒、2瓶42度480ml的海之蓝酒、1瓶39度500ml的五粮液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为707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707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06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2-06  
处罚机关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0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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