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贵州茅台标识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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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7 14:38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酒公司)因商标侵权起诉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五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飞天五星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习酒公司系列商标所有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习酒公司系第1518899号“習酒及图”商标和第6064764号“習”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飞天五星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箱、酒盒以及手提袋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習習居”标识,在其官网上宣传、销售“習習居”中国梦白酒商品。

二审法院认为:“習酒及图”、“習”商标中的“習”文字因其知名度而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白酒上的“習酒及图”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使其在白酒相关市场中对于其他含有相关字样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排斥力,相关公众看到“習酒及图”、“習”商标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会联系或联想到习酒公司的白酒产品及其品牌,足以使白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将使用含有“習酒”、“習”近似文字的“習習居”白酒产品,与习酒公司的系列白酒产品相混淆。飞天五星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习酒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二审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第1518899号、第60647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習習居”白酒;

三、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四、驳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00元。

原标题:《智慧普法|以案释法:贵州茅台标识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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