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马市监处罚〔2023〕1091号
马鞍山市博望区焦仁容百货便利店(经营者:焦仁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马鞍山市博望区焦仁容百货便利店
92340506MA2PMPJ453
焦仁容
当事人经营的“金磨坊 脆辣棒”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3日,保质期为5个月。消费者于2023年9月21日购买上述食品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本案货值为3元,违法所得0.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5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