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3〕23号
名称:昌吉市王老三川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a1hja3q
身份证号:*****************
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南侧(庆源大厦一楼)
2023年5月10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鉴定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昌吉市王老三川菜馆进行现场核查,经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初步鉴别,你店待售的7瓶伊力老窖白酒涉嫌侵犯“伊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报局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7瓶伊力老窖白酒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州市监强制〔2023〕18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采取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无异议,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查,2023年5月7日前,你店销售的伊力老窖白酒均由昌吉市伊力特经销商的业务员向你店进行供货。2023年5月7日,就餐的顾客要求提供伊力老窖白酒,因你店的伊力老窖白酒已销售完毕,你店为了应急从昌吉市喜缘烟酒商行购进了(生产日期均为20210116,批号均为161910508,酒精度:46%vol,净含量:250ml,类型:浓香型白酒)伊力老窖白酒10瓶。你店购买时要求昌吉市喜缘烟酒商行经营者***提供正规渠道的伊力老窖白酒,你店以50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白酒,***向你店开具了销售票据,你店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进行了支付,并将上述伊力老窖白酒以75元/瓶的销售价格在你店内销售了3瓶。
上述伊力老窖白酒所使用的“伊力”牌注册商标持有人系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编号:第125129号,且在有效期内,为进一步查证,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委托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你店销售的上述7瓶(生产日期均为20210116,批号均为161910508,酒精度:46%vol,净含量:250ml)伊力老窖白酒防伪标识及商标真伪进行鉴别,经鉴别,该公司出具结论为“属假冒我公司“伊力”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和“属侵犯我公司“伊力”牌注册商标的标识”的鉴定证明,你店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不予申辩,你店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伊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至执法检查当日,你店已销售上述3瓶伊力老窖白酒,剩余7瓶,违法经营额共计750元[75元/瓶×10瓶],获得违法所得共计75元[25元/瓶×3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昌吉市王老三川菜馆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昌吉市喜缘烟酒商行经营者***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3、伊力老窖白酒购进发票复印件1份、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1张、***向当事人退还购买伊力老窖白酒费用收据复印件1张、销售伊力老窖白酒记录打印件3张。
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第125129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1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鉴定人员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1份、鉴定人员授权委托证书复印件2份、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1份、价格证明1份。
本局于2023年7月24日向你店直接送达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3〕23号),依法向你店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违法事实和办案程序无异议。
本局认为,昌吉市王老三川菜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售出的侵权伊力老窖白酒数量较少,并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说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决定对你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综上,你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店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伊力老窖白酒行为,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请你店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