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院一例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1-10 10:47

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荣昌区某烟酒经营部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2)渝0103民初19665号

审判员:龚箭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渝01民终3765号

合议庭成员: 严荣源、杨青青、陈聪

基本案情

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国窖”“国窖1573”“泸州老窖”等商标的权利人。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认定“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国窖”为驰名商标。荣昌区某烟酒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等。2021年11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昌区某烟酒经营部检查时发现,门面中存放着“国窖1573”“泸州老窖特曲”等白酒。经现场鉴定,该门面中的“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 (52%vol)”193瓶、“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38%vol)”48瓶、“泸州老窖特曲(52%vol)”2瓶并非原告生产的产品,遂即对上述白酒实施了扣押。经鉴定,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远超15万元,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荣昌区公安局遂对该案立案侦查。该烟酒经营部在公安机关讯问中供述,包括涉案“国窖1573”“泸州老窖特曲”在内的白酒是通过微信卖家购买的,且明确知晓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2022年7月1日,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将荣昌区某烟酒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举示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国窖1573”“泸州老窖”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荣昌区某烟酒经营部作为销售白酒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高于普通消费者的真伪鉴别能力,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白酒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到原告作为国内知名酒企,其“国窖1573”“泸州老窖”等商标在行业中具有良好声誉,深受消费者喜爱。虽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交可供参考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但被告在明知涉案侵权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购买并用于销售,并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侵权故意明显。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为350000元。宣判后,被告荣昌区某烟酒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优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营商环境、保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驰名商标、维护川渝两地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泸州老窖”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乃至全国范围内拥有较高知名度的著名白酒品牌,享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和较为广泛的消费受众。被告作为白酒经营者,明知涉案侵权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购买并用于销售,侵犯了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裁判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的涉案侵权产品线索为依据,大力惩治驰名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鲜明态度,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提振市场竞争活力,对于构筑川渝地区健康品牌经济、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均具有实践意义。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