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公”之争“合记”连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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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3 02:25

  

“盲公”之争“合记”连胜

 
 
佛山合记生产销售的“盲公饼”

“盲公”之争“合记”连胜

 
 
珠海香记所生产销售的“盲公饼”

  ●佛山合记“盲公”与 珠海香记“盲公”为商标之争五年打了四场官司

  ●省高院重审二审尘埃落定 佛山合记盲公饼成为“大赢家”

  五年间,佛山合记“盲公”与珠海香记“盲公”,为了盲公饼归属之争闹得可谓硝烟四起、沸沸扬扬。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经历了四次审理,“盲公饼”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广东省高院重审二审认为,珠海香记的盲公饼,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佛山合记所注册的文字商标,从而发生商品来源上的混淆,判决珠海香记败诉。

  文、图/记者刘艺明

  事件:佛山“盲公”连胜官司

  珠海“盲公”抗争到底

  据了解,目前合记有关“盲公饼”的商标有两个。一个是“盲公牌盲公”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注册于1982年,合记后来受让其前身公司所得;另一个是“盲公”文字商标,为合记在2002年注册。

  2004年12月,佛山中院受理双方纠纷案件后作出原审一审判决,判决香记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合记公司两个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及香记公司赔偿合记5万元经济损失等。

  香记不服,随后上诉至省高院。2006年7月4日,广东省高院经二审审理后,作出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本以为重审之后有望扭转败局的香记,却在重审一审遭受到更大的打击。2006年12月25日,佛山中院作出重审判决,香记再度败诉,赔偿金额增至20万元。香记向省高院再度提出上诉,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新闻背景:

  珠海“盲公”佛山销售

  佛山“盲公”不满起诉

  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记”)成立于1999年,其前身为佛山市糖果厂、佛山嘉华食品公司,是佛山一家老字号的专营饼干、糖果的公司;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香记”)是2000年在珠海注册的澳门企业,生产各类广东小食为主,此前已在澳门经营数十年。两家公司都一直在生产销售各自的“盲公饼”。

  合记与香记的“盲公饼”争夺,要追溯到2004年。当时,香记通过承包方式在佛山增开分店,引起合记的注意。当年7月14日,合记委托律师来到香记位于东方广场德胜楼的专柜,在公证处公证下,购买了香记的四盒盲公饼。8月3日,合记一纸诉状将香记告上了法庭,控告其侵犯了自己“盲公”注册商标,引发广泛关注的“盲公饼”案。

  省高院:“盲公饼”是名称

  “盲公”则是商标

  对于“盲公饼”是否通用名称,省高院并没有进行解释。省高院指出,盲公饼的确是商品名称,但“盲公”不是商品名称。因此,其文字商标“盲公”是商标标识而非商品名称。

  原审及重审一审对于香记外包装及饼身全面侵权的认定,重审二审有了改变。省高院认为,香记“盲公饼”饼身所刻的阳文“盲公饼”,与合记的两个商标字体不同,差别显著,足以使一般公众区分其为不同生产源的“盲公饼”,不致发生混淆。但在外包装方面,香记的外装与合记相比,都使用不常见的艺术字体,书写方式高度近似,不易区分,其视觉效果独特,给人印象深刻,使人容易产生联想和造成混淆,非一般意义上对“盲公饼”商品名称的正确使用,侵犯合记于2002年注册的商标使用权。

  判决结果:

  赔偿金额降为5万 无须销毁生产模具

  省高院认为,对于香记声称的在先使用权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香记应为其在先权利举证。

  但香记提供的证据均是其在澳门生产、销售等的情况,因为知识产权具在地域性,内地和澳门属于不同的法域,在澳门使用的商品名称和标识,不一定可以在内地使用。因此,香记所称的在先使用权不成立。

  对于20万元的赔偿,考虑到合记在重审中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其损失,因此依照原一审所判决的5万元。另原审和重审一审判决香记要销毁模具,考虑到产品标贴系印刷品,无须生产模具,省高院未予支持。

  省高院作出重审二审判决,香记立即停止侵害合记的文字商标,赔偿5万元,须销毁侵权的包装盒。历时五年,“盲公饼”之争,合记胜出。

  庭审焦点

  1

  “盲公饼”是通用名称?

  香记称,盲公饼与老婆饼、老公饼等都是饼类食品,“盲公饼”只是饼类通用名称,具备通用名称的区别特征、约定俗成特征、普遍使用特征。200多年来,有许多同行业的商家生产、销售盲公饼,“盲公饼”作为商品名称,一直被广泛使用。

  合记反驳称,商品通用名称和注册商标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合记认为,其“盲公饼”商标就不可能是商用名称。

  2

  香记享有在先使用权?

  香记还表示,与珠海香记为同一投资人的澳门香记,在1975年已经在港澳等地销售“盲公饼”,此时早于合记取得商标权7~8年。

  合记回应说,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境外“盲公饼”的生产情况对内地商标注册和在先权利,不构成任何影响。

  合记还提出,合记在公私合营后,与其他企业合并,几经变更为合记公司,合记与“盲公饼”的创始人在“盲公饼”的生产上存在着承继关系。

  3

  20万元赔偿是否过高?

  原一审判决香记赔偿5万元,合记提出上诉,认为重审庭审没对此进行调查和辩论,判赔20万元,没有依据。香记产品以肉干为主,盲公饼的产量很少。2004年,香记在东方广场开店营业仅一个月,销售盲公饼不超过5盒,总价才50元。香记被查处后,已经撤销了佛山店,暂停生产盲公饼至今。

  合记指出,香记1999年开始生产、销售盲公饼,至起诉之日侵权长达5年。香记销售盲公饼的范围广,20万元赔偿的判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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