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军工集团原董事长黄小虎四罪获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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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6:33

安徽军工集团原董事长黄小虎四罪获刑19年

  资料图:原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小虎

  原标题:安徽军工集团原董事长黄小虎四罪获刑19年

  12月26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小虎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小虎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5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余斌、姚发征、赵林也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的刑罚。

  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960.1万元

  法院认定,黄小虎在任蚌埠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外经委)主任、滁州卷烟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960.1万元。

  2000年5月19日,在黄小虎的安排下,蚌埠市外经委下属的国有企业新大进出口公司与新大广告装饰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成立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该市体校改造项目,并委派李某为新大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虎为贪污利润项目而安排其表弟黄某某进入新大房地产公司负责项目财务工作。2002年9月17日,该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项目完成后,黄小虎指使李某和黄某某共同将新大房地产公司公共财产217万元侵吞,其中139万元黄小虎据为己有。

  2003下半年,时任原滁州卷烟厂厂长、党委书记的黄小虎与时任滁州卷烟厂企划部副部长的芮航(另案处理)商定成立广告公司,代理滁州卷烟厂与安徽电视台的广告投放业务,两人未经招投标、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该厂2004年、2005年在安徽电视台广告投放业务交由两人实际控制的视网公司、德乐公司代理。2年间,黄小虎和芮航截留了滁州卷烟厂本不应支出的665.1万元的广告费用,其中黄小虎分得414.6万元,芮航分得200万元,给其他人27万元。

  2003年11月份,原滁州卷烟厂出资在安徽省红三环体育馆举办“红三环之夜”演唱会。黄小虎授意芮航,将滁州卷烟厂赠给客户的演唱会门票中的一部分对外出售,所得48万余元票款由黄小虎和芮航均分。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205余万元

  该院查明,黄小虎在任滁州卷烟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李某某等人钱款共计205.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2年上半年,原滁州卷烟厂为更新设备、提升卷烟生产技术和产量,拟建“十五”技改联合工房。被告人黄小虎利用职务便利,向承包商李某某提供工程信息并透露招标标底,使李某某以中铁十四局公司名义中标该工程。此后,黄小虎通过向李维东索要工程利润90万元。

  2002年7月,经黄小虎提议,潘云等人匿名投资注册成立蚌埠市公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正公司)。黄小虎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招投标、集体研究等程序,擅自将滁州卷烟厂在蚌埠市珠城宾馆楼顶、五河县人武部楼顶的灯箱广告业务交给蚌埠市公正广告有限公司来做。后黄小虎按照事先的约定,先后从公正公司三次分得23.5万元。

  2002年,黄小虎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烟草专卖的相关规定,帮助周长和从滁州卷烟厂获得卷烟省外推销业务。后周长和以40万元等条件将经营权出让给他人,对方以报销广告费的虚假形式,从滁州卷烟厂获取销售提成。2003年底至2004年初,为感谢黄小虎的帮助,周长和在黄小虎家中送给黄小虎现金20万元。

  行贿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450万元

  2006年上半年,黄小虎从时任蚌埠市副市长刘亚处得知淮北市烈山区洪庄村(以下简称洪庄村)洪杨煤矿在寻找合作伙伴,便产生投资洪杨煤矿的想法。

  其通过刘亚向时任洪庄村第一书记的颜现明提议、协调,在同时有多家竞争投资洪杨煤矿的情况下,最终黄小虎以贝尔通宇(香港)企业有限公司与洪庄村村委会签订收购洪杨煤矿60%股权的协议。为感谢刘亚在煤矿收购中提供的帮助,被告人黄小虎先后五次送给刘亚现金共计450万元。

  此外,在经济往来中,黄小虎违反国家规定,送给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原董事长郎庆田1133.9万港币。

  与他人共谋将546.5万元单位财物占为已有

  关于黄小虎犯职务侵占罪,法院认定,蚌埠市新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公司)原系蚌埠市外经委下属国有企业,于2001年12月改制为由蚌埠市汉福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福公司)控股的非国有公司,黄小虎为实际控股人。为逃避新大公司对外债务和侵占公司财产,黄小虎召集李旭(时任新大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姚发征(时任汉福公司总经理),余斌(时任汉福公司副总经理),赵林(时任汉福公司财务部经理)商讨决定将新大公司账面的数百万元资金以“做业务”的名义转移至深圳。

  经黄小虎分工,2004年5月,李旭、赵林持黄小虎提供的深圳万雄贸易有限公司的资料在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开立了“深圳万雄贸易有限公司”的帐户。2004年8月,姚发征安排将新大公司的546.5万元资金分四次转帐至此帐户。后,李旭和赵林按照黄小虎的指示,将此帐户中的546万元再次转帐至云南云路沥青油料经销公司。黄小虎又通过罗健瑜将546万元以现金取回。在滁州卷烟厂红三环大酒店一客房内,黄小虎分给李旭60万元,姚发征60万元,赵林20万元,余斌17万元,剩余389万元黄小虎据为己有。

  余斌为逃避依法查处,于2013年1月4日、1月7日伙同张铁柱两次将安徽汉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会计资料、会计账簿运至淮北新洪杨煤矿予以隐匿。其中第一次隐匿的会计资料、会计账簿在案发后被省纪委工作人员查获,第二次隐匿的会计资料、会计账簿被张铁柱烧毁。

  检举他人犯罪获立功减刑

  法院认为,黄小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原蚌埠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滁州卷烟厂厂长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960.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黄小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原滁州卷烟厂厂长的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赂20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150万元,应从重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黄小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450万元,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港币1133.9万(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由于黄小虎归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的事实,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黄小虎构成自首;向办案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且该被检举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黄小虎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黄小虎得到减轻、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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