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刘馨阳)近日,宽城法院判处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白酒案件。被告人李某、王某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人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据悉,2013年10月份左右,家住宽城县化皮溜子乡的王某电话联系家住兴隆县的李某,让其进批专销外县的某品牌白酒。二人商讨后,李某联系到北京一黄姓男子,并约定由李某带着样品到北京与其商谈购货一事。2013年11月中旬,李某与王某来到北京,李某与黄姓男子商定以每件45元的价格购买红色包装的某品牌白酒,后李某又以每件47元的价格卖予王某。2014年1月,李某分两次在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马路边的一辆蓝色高栏货车上卸下其购买的白酒共计2000余件,并当场支付黄姓男子货款共计80000余元,李某用自己的厢式货车,分四次将其在北京购买的白酒送至王某的库房内,王某通过汇款的方式支付李某货款共计100000余元。随后王某将在李某手中购买的白酒中的1040件销往宽城19家商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700元,另外未销售的1114件白酒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该品牌白酒为假冒我市某集团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酒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具有批发资格的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与货必须相符。而李某向黄姓男子购买白酒时对方未提供酒类流通随附单。王某的批发部日常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的批发零售,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该案经宽城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王某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人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