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约不简单”的“利郎”在化解商标异化之困的路途上取得了新进展。
历经20年苦心经营,“利郎”从一家作坊式服装厂发展为上市公司,“利郎”品牌亦逐渐成为中国知名的男装品牌之一。当他人欲将其心血之作——“利郎”二字用于他物之时,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利郎公司)拿起了法律武器。
自然人林栋梁与利郎公司同处福建省晋江市,其自2002年3月至今申请注册的多件不同类别上的“利郎”相关商标,引发了日后一系列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纷争。
据介绍,该10余件与“利郎”或“LILANG”相关的商标,涵盖日化产品、纺织品、衣服装饰品、药品、玩具及酒等商品,大都遭遇了利郎公司的异议,目前均处于相关行政裁定或行政诉讼程序之中。
作为系列纠纷中新近的一例,林栋梁申请注册在商标国际分类第24类布等纺织品上的“利郎LILANG”商标,被利郎公司异议后,经行政诉讼程序及新一轮异议复审程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不予注册。
由此,利郎公司暂时在个案交锋中处于优势局面,并为其在其他类别追索“利郎”商标留下空间。针对上述裁定结果,林栋梁则已于日前提起诉讼,开启了针对该商标异议案的第二轮行政诉讼。
男装“利郎”
福建省晋江市是我国民营经济最为活跃的区域之一。诞生于此的“利郎”品牌发展至今,已被认为系中国商务男装的领军品牌。
据利郎公司副总裁胡诚初介绍,“利郎”品牌发迹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晋江人王冬星、王良星及王聪星3兄弟以家庭作坊式服装厂起家,逐步打造出了一个优质的民族服饰品牌。
及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利郎”牌西装产品即已成获评为农业部优质产品,并先后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
“利郎”的成名亦非顺风顺水,1998年左右,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这家企业陷入困顿之中。“祸兮福所倚”,为冲出危机,2002年利郎公司作出破釜沉舟式战略决定并于当年元月1日正式启动,斥巨资聘请形象代言人并高密度在电视媒体投放产品形象广告。
似乎一夜之间,著名影星陈道明代言的“利郎”男装,以“简约不简单”的姿态走入千家万户,利郎公司首倡的“商务男装”概念亦由此闯出一片崭新天地。
在此之后,“利郎”品牌服饰专卖店逐渐遍地开花,基本覆盖了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市场。这一过程中,利郎公司亦完成了规模上的蜕变,成为第一家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内地男装企业。
“利郎”之争
据介绍,作为福建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林栋梁同时担任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职务,其先后申请的与恒安纸业及利郎公司等企业主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曾一度引起争议。
针对林栋梁申请注册的10余件“利郎”“LILANG”相关商标,利郎公司先后以异议或争议方式进行追索。该公司认为,“利郎”二字作为其首创于商业领域的驰名商标,林栋梁进行申请注册,具有主观恶意并涉嫌侵犯其相关在先权利。
据利郎公司介绍,在本世纪初期,该公司当时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同时受困于财力所限,未能实现商标的全类注册,这即为后续的相关纠纷埋下伏笔。但作为福建泉州晋江人士,同时又是商标领域专业人士,林栋梁在2002年3月申请注册“利郎”等商标时,不可能不知晓“利郎”品牌及该品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其利用专业优势,申请注册与“利郎”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并涉嫌侵犯其包括商标权、字号权在内的多种在先权利。
针对于利郎公司的说法,林栋梁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在申请“利郎”系列商标之前,其与利郎公司负责人素昧平生,也从未在利郎服饰公司工作,对“利郎”服装品牌并不熟悉。林栋梁表示,其可以理解利郎公司的想法,毕竟“利郎”服装商标申请使用在先,这是事实。但对方注册使用的“利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而其将‘利郎’申请注册使用在其他商品上,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是允许的,因为在其申请注册该系列商标时,利郎公司“利郎”商标并未形成较高影响力与知名度。
裁定出炉
据介绍,针对第24类布等纺织品上的“利郎LILANG”商标,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利郎公司引证的第25类“利郎”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左右着双方关于该商标权属之争的最终结果。该商标异议案日前有了最新进展。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评委在该商标异议案中认定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的主要理由是两者商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但未予以充分阐释,缺乏证据佐证,不能令人确信两者商品关系密切属于客观事实,该事实认定有误。遂据此判决撤销商评委原复审裁定结果,并责令其重新就该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裁定。
终审判决作出后,商评委就该异议复审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商评委审理认为,林栋梁申请注册的第24类纺织品类“利郎LILANG”商标与利郎公司第25类服装类“利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相比较,前者指定使用的纺织类商品或系服装基本原料、或其原料构成与服装相同、或二者商品功能用途存在重合;同时在认定利郎公司“利郎”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林栋梁与被申请人地域临近且作为商标代理组织从业人员,其应知晓前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利郎”商标,却在多类商品上注册同名商标,存在借用他人商誉以牟利的不正当意图,其注册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与商标代理组织应恪守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相悖,具有明显主观恶意。
据此,商评委二度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李栋梁则针对该结果提起了行政诉讼。
未完待续
针对与林栋梁之间存续的系列商标纠纷,利郎公司副总裁胡诚初日前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公司处理该系列事件的态度是明确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据介绍,在上述第24类“利郎LILANG”商标异议案之外,利郎公司针对林栋梁其他数件不同类别的相关商标均提出了异议,在该个案取得有利裁定结果后,该公司对其他类别相关争议的最终结果有信心。
据有关知情人士分析认为,相比第24类上的积极进展,利郎公司在剩余类别“利郎”之争中或仍将面临严峻挑战,其中尤以酒、药品、玩具等商品类别上的相关商标为最。针对该几个类别商品,利郎公司“利郎”商标难以用前述个案中所引述的同一理由进行博弈,故其仍面临较为复杂的法律策略设置问题。
针对该系列纠纷,据称已将“利郎”酒产品做到1000多万元年销售额的林栋梁日前向记者表示,司法保护是道屏障,其相信并服从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同时,其方面亦不排斥合理、妥善的沟通与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