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我局鼓励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许可证条件,并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承办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553-2938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