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知产日报上阅读了两只“袋鼠”【意大利阿尔皮纳针织运动服有限公司(下称阿尔皮纳公司)与东莞袋鼠皮具有限公司(下称袋鼠皮具公司)】互相较量的新闻,那“袋鼠”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纠纷,需要在最高院来比论并确定“袋鼠”将花落谁家?
袋鼠皮具公司在2003年8月和2004年6月申请注册第3687889号“袋鼠图形”和第4110108号“袋鼠图形+BANDICOOT”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背包等”商品上。
在这两件商标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阿尔皮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认为这两件商标与其1993年通过国际注册并指定至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第609002号“袋鼠图形+L'ALPINA”国际商标构成近似。
商标局于2011年7月和8月作出了支持阿尔皮纳公司的商标异议请求,裁定袋鼠皮具公司申请的这两件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商评委于2013年3月也作出第3687889号“袋鼠图形”和第4110108号“袋鼠图形+BANDICOOT”的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两件商标的图形部分均为呈站立姿态的袋鼠侧面图形,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被误认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济上的关联,从而导致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混淆,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袋鼠皮具公司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两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分别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两个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北京一中院经过对这两起案件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袋鼠皮具公司申请注册的两件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已经形成相关公众群体,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市场,与阿尔皮纳公司的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北京一中院据此对这两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阿尔皮纳公司不服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但北京高院终审分别驳回了阿尔皮纳公司的上诉请求。阿尔皮纳公司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底裁定提审此案。201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这两起商标异议复审案件。
根据上述“两鼠”渊源的描述高沃知识产权认为,“两鼠”之间的矛盾焦点在于第3687889号“袋鼠图形”和第4110108号“袋鼠图形+BANDICOOT”的商标是否与第609002号“袋鼠图形+L'ALPINA”国际商标构成近似,是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中的“近似商标可以被允许注册例外情形的认定”。现于今只是庭审完成,“两鼠”的争论依然没有结束,最后“两鼠”到底会花落谁家,仍然需要等待最高院的最后判决结果。所以通过“两鼠”之争高沃知识产权相信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动维护起自己的权利,才会拥有得到这权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