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有云,“没有三两三,岂敢上梁山”。能喝的了三两三白酒的人,可以说酒量过人。在生活中,“三两三”也可以用来代指“具有过硬本领”。
那么,问题来了,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三两三”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商品规格的作用?
四川两家酒企泸州大世界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大世界公司)、 四川蜀国春酒厂(下称蜀国春酒厂)、泸州泸坪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泸坪酒类公司)围绕“3两3”标识已缠斗3年之久。
针对大世界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再审审理该案。
案情回顾:“3两3”引发商标侵权纷争
(“泸德三两三”酒)
2015年,大世界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蜀国春酒厂、泸坪酒类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召回、以“3两3”为酒名的酒类商品,拆除并销毁以“3两3”为酒名的商品包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
大世界公司主张,其为第8499406号“
”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该件商标的申请日为2011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白兰地、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商品上。
被控侵权商品“3两3酒”(笔者遍寻网络并没有找到被控侵权商品图片),由蜀国春酒厂制造、泸坪酒类公司出品,酒瓶瓶身使用的“3两3”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查明,被控侵权商品酒瓶有一圆形和一长方形贴标,圆形贴标较小,长方形贴标较大;圆形贴标上印制有“
”商标,但字体较小;长方形贴标上印制有较大字体的“3两3”字样,并印制有较小的“泸州泸坪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出品”、“净含量:165ml”等字样。酒瓶背面贴标上印制有“食品名称:3两3酒”、“出品商:泸州泸坪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制造商:四川蜀国春酒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510015016434”等商品信息。
另查明,2001年6月21日,成都金谷酒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591563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果酒(含酒精)、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2011年9月6日,蜀国春酒厂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3两3”标识是否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白酒的容量一般均以“毫升”或“ml”计量,而非以“两”计量,且被诉侵权商品上的“3两3”字样较大,标识位置醒目,具有显著特征,起到了商品识别的作用;被诉侵权标识下方印制的“净含量:165ml”字样已经表明了酒瓶的容量,若“3两3”同为计量单位,就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在适当的位置使用,而非突出性使用。
二审法院则认为,涉案注册商标系由图形及文字两部分组成,“3两3”标识仅为该商标的部分文字,且大世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其通过使用或宣传,已将“3两3”标识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辨识部分,并与其商品之间建立了较为固定的联系,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中的“3两3”标识具有较强的商品来源指示功能。
从被诉侵权商品标注内容来看,印制有蜀国春酒厂的注册商标“泸坪”,同时还明确了出品商、制造商,相关公众在看到该标识时,能够意识到该标识起到的是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3两3”标识仅起到说明、描述该商品的重量或规格,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商品的提供者形成联系,属于正当使用。
再审审理过程中,大世界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停止生产销售“3两3”酒,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3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商标侵权恶意,两家公司的“3两3”白酒商品不仅在标识上近似,而且外观近似。申请人已将旗下“三两三”酒瓶设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被控侵权产品虽然在正面使用自己的“泸坪”商标,但同时使用与原审原告涉案商标近似的“3两3”标识,并将生产商、销售商标注在商品背部,不足以让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被申请人则辩称,诸如酒鬼、泸州老窖等知名酒企亦推出了带有“三两三”标识的白酒类商品。“三两三”是对酒的重量和规格的描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3两3”标识属于正当使用。另外,申请人曾申请注册“三两三”商标,但未获得核准,可以说明“3两3”是通用名称,不具有商标显著性。
该案经公开审理并未当庭宣判,对于该案最新进展,知产力将保持关注。
笔者查询发现,2015年8月,大世界公司针对“三两三”系列白酒申请了4件外观设计专利。其中三件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年费,专利权已终止。权利仍然存续的第201530325988.4号“酒瓶(三两三-黑色)”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开日为2016年1月7日,主视图如上。
(第17079865号商标)
然而,大世界公司的“三两三”商标申请就不是那么顺利了。2015年5月,大世界公司申请注册第17079865号“泸德3两3 3两3酒 SANLIANGSAN”商标,申请类别为第33类利口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后被驳回,目前商标状态为已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大世界公司在第33类上获准注册的上述两件商标均以“泸德”+“三两三”/“3两3”的组合形式呈现。
上文中提及的泸州老窖“三两三”酒,其在第3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4134096号“
”商标,同样是以“泸州老窖+3两3”的组合形式呈现。
酒鬼的“三两三”商标就没这么幸运了。笔者发现,其申请的“
”、“
”商标申请均被驳回。
白酒行业的“三两三”情结
实际上,白酒市场对于“三两三”酒的布局早已有之。媒体报道称,2008年秋季糖酒会上,长沙三两三好酒业公司推出的“三两三好”酒受到了广泛推崇。“三两三”约为165ml,此前我国小包装白酒的容量多为125ml。此后,泸州老窖、道光廿五、道天下、御函酒业等也纷纷在2009年先后推出了容量为165ml的小包装白酒。
同样被驳回的还有上述这些在第33类上申请的“三两三”商标,这些商标图样的文字显著部分均为“三两三”字样,而并没有其他字样加以组合。这些申请人中既有个人也有诸如大同牧之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旺福金康酒业有限公司等酒企。
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并没有阻止各家酒企对于“三两三”的“情有独钟”。
从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来看,既有以“品牌名称+三两三”形式注册的“
”、“
”、“
”;还有以“形容词+三两三”形式注册的“
”、“
”、“
” 商标,也有以谐音或者同音字组合注册的三两山(
)商标,亦有以“姓氏+三两”形式组合注册的“
”、“
”、“
”商标。
(酒鬼酒“三两三”、泸州老窖“3两3”)
至于“三两三”是否构成对商品特性的描述性、说明性使用,笔者在此不敢妄加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白酒企业的“三两三”情结,让不同品牌的“三两三”白酒与各种类型的“三两三”商标一起遍地开花,成为小酒(小瓶装酒)市场的代表产品之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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