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致律字函第1号
xxx先生/女士: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就你酒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郑重提出法律交涉!
委托人拥有xx类第xx号xx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近来,经相关消费者举报和我方律师调查取证,你酒行经营销售酒类产品的门店使用了委托人的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便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服务上使用将构成商标侵权,某些情形下,还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你酒行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使用委托人的注册商标,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止与制裁!
为此,我方提出如下法律交涉:
一、请你酒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停止一切使用委托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本律师或者委托人联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否则,委托人将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你酒行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还要赔偿损失,承担所有侵权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望慎思,以免诉累!
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
律师:龚金丽
电话:13665368305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许可合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