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是乔丹!“飞人”在中国守住“乔丹”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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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0 03:45

我才是乔丹!“飞人”在中国守住“乔丹”姓名权

2016-12-08 19:29

屡诉屡败终翻身……

“飞人”乔丹与“中国乔丹“长达4年的商标权拉锯战有了最终结果。

图左:Michae Jordan标志性动作的比赛照片,图右:乔丹体育的商标图案

今天(8日)上午,针对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裁决:

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在先,违反商标法。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同时,最高院驳回了乔丹公司再审申请。

换言之:

迈克尔·乔丹享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飞人在这场连续败诉的官司中终获翻案。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乔丹”商标将被撤销,但仍可继续使用“QIAODAN”“qiaodan”的拼音商标。

在最高法宣判迈克尔·乔丹胜诉后,迈克尔·乔丹向媒体发表了公开声明,他表示:

路透社: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乔丹商标案。

乔丹声明

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我非常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

中国消费者理应知道乔丹体育和它的产品和我毫无关系。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过去三十多年,我将自己的名字和声誉打造成了国际的知名品牌。从我早期在NBA的生涯,到我去年秋天的中国行,数以百万计的中国球迷和消费者已经知道了我的中文名字 “乔丹”,今天的判决让每个我的中国球迷和中国消费者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随后发表公开声明表示:

在品牌推广过程中我们始终有做防止公众混淆的说明,乔丹体育是民族企业,公司一直热心支持体育和公益事业,近三年向国家缴税超15亿,我们尊重判决结果,而这次判决也不会对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造成影响。

从一家福建晋江小厂起家,到依靠“乔丹”做成了要冲击IPO(首次公开募股),年营收超过10亿的运动品牌。乔丹体育如今遭到“迟来的”判决,或许对中国企业都具有警示意义。

今天,飞人乔丹或许松了一口气。而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最早还要追溯到4年以前。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苦熬”4年的迈克尔·乔丹算是等来了良好的结局:法院终于认定,“乔丹”因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同时,法院也认可了中文“乔丹“与他本人的天然联系。

迈克尔·乔丹资料图。图片:东方IC

在这场历时4年的拉锯战中,始终有一个争议焦点,那就是,乔丹体育究竟有没有主观故意注册“乔丹”商标,“蹭”迈克尔·乔丹的名气?

对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词做出了非常清晰的陈述。

争议一:“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对应?

乔丹体育认为,由于重名的原因,姓名与自然人之间,难以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一定提到乔丹,就一定指向原告。”

不过,在这次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乔丹“唯一对应”的指标过于严苛,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迈克尔·乔丹本人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具体理由如下:我国期刊、报纸等大量,都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中文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从1984年开始,至2011年,我国《人民日报》、《参考消息》先后刊登了282篇相关、1376篇乔丹的文章,在上述文章的标题中,多以中文乔丹指代,或“飞人”,“迈克尔·乔丹”指代乔丹。并且,在我国境内出版的书籍、专刊,都多以中文乔丹指代。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调查报告显示:

向受访者提问,提到“乔丹”,您想到的是?有83.5%,63.8%的受访者都想到的是再审申请者,只有14.5%,24%的受访者想到的是乔丹体育。

最高人民币法院表示:调查的数据,与本院认定的前述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可以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综上,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以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迈克尔·乔丹在我国享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

争议二:“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最高院明确表示,是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是认定乔丹公司是否损害乔丹姓名权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高院认为,乔丹公司是明知乔丹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并未与乔丹本人协商谈判,获得许可及授权,而是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与乔丹密切相关的商标。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自己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联系。并且,使乔丹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就实现乔丹本人为其代言的效果。

乔丹公司如此的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最高院还表示,对于使用“乔丹”注册商标的原由,乔丹公司有过三种完全不同的解释,但无论是“南方的草磨”,还是“美好的意思”,又或是“在90年代,我们还是村办企业的时候,曾经找到了晋江当地的商标事务所,他们帮我们起名的时候就包括这个名字。” 均缺乏明显的事实依据,难以令法院信服。

网友评论:

环球网结合每日经济新闻、中国新闻网、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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