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杰之行服装店(负责人:王冬立,身份证号码:51303019860611XXXX):
本局依法委托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进行鉴定。
1. “阿迪达斯”运动鞋(型号:C77124)117双;
2. “阿迪达斯”运动鞋(型号:B44679)53双;
3. “耐克”运动鞋(型号:315122-111)99双;
4. “耐克”运动鞋(型号:BV0072-003)31双;
5. “耐克”运动鞋(型号:804609-001)56双;
6. “耐克”运动鞋(型号:807471-103)63双;
7. “耐克”运动鞋(型号:555112-035)26双;
8. “耐克”运动鞋(型号:555088-026)43双;
9. “耐克”运动鞋(型号:AQ8017-100)17双;
10. “耐克”运动鞋(型号:CJ6106-100)18双;
11. “耐克”运动鞋(型号:371761-406)23双。
经“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持有人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耐克” 的注册商标持有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上述运动鞋均为侵犯“阿迪达斯”和“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你(单位)如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于1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联系人:刘海波、岳发明 联系电话:0851-87227940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