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成功注册下来,各位老板必是满心欢喜地开启品牌建设之路,然而由于使用者的商标知识匮乏,根据自己的审美标准自行改变商标字体、颜色、大小、组合方式等进行品牌宣传,那么商标能否随意更改使用呢?不规范使用商标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而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因此,商标成功注册后,商标使用标识需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企业使用商标,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申请人不能随意更改其注册内容。若使用者执意改变商标内容,在保证完全没有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最稳妥的方法是正确规范地使用商标标识。
同类案件中,滨河集团为“滨河九粮液”商标不规范使用的行为向五粮液集团赔付900万巨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粮液股份公司商标保护的注册商标为“WULIANGYE五粮液及图”“五粮液68”和“五粮液”,其中“五粮液”文字为主要识别部分,滨河公司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或“九粮液”,“滨河九粮液”标识中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主要识别部分“九粮液”与“五粮液”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同时使用在酒类商品上,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 容易使大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股份公司“WULIANGYE五粮液及图”“五粮液6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起初五粮液针对滨河集团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荣誉,且“滨河九粮液”与“五粮液”并无证据显示使消费者产生商标混淆误认的情形。北京高院一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当中“滨河九粮液”商标也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肯定的。五粮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其时,虽然滨河集团持有有效商标,因未能规范使用商标,于后面的案件审理中,被最高院认定侵权事实,判决滨河集团共赔偿五粮液 900 万元。判决结果源自:(2017)最高法民再235号、(2017)最高法民再234号.
由此可见,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最好不要随意改变使用,正确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才是最保险、安全在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