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头市财政局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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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8 20:34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增强市场主体商标意识,鼓励创建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加快汕头经济振兴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1653号),结合《印发汕头市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46号),2017328日,市工商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头市财政局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出台的《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财政局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对申请商标品牌扶持奖励的适用范围、对象、标准,以及申请程序、须提交材料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新出台的《办法》适用范围涵盖哪些主体?

《办法》适用范围涵盖住所位于汕头市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自然人住所须在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须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均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

二、《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哪些?

答:包括201691日起首次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或成功注册国际商标、农副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延续认定的不再奖励。

《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三、《办法》的奖励标准有哪几方面?

答:对符合《办法》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量(参考上年度实际缴入市县级库的增值税(含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奖励:

(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财政贡献量6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量1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财政贡献量100万元至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同一商标同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按最高项给予一次性奖励。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注册人是自然人的,财政贡献量按住所地在本市的被许可人的完税额核定。

(四)对首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注册费用补贴50%,但不得超过最高上限。

1.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补贴,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件商标注册证补贴的国家或地区数量最高不超过20个。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在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五)对首次申请农副产品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每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取的受理商标注册费补贴50%,最高不超过300元。

(六)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

四、奖励扶持资金的申请程序如何?

答: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市工商局提出商标品牌奖励扶持资金申请。市工商局在每年 6月份前受理奖励扶持资金申请,在7月底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其中对申请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励扶持资金的审核结果在汕头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按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对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近三年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五、申请奖励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汕头市商标品牌奖励扶持申请表》原件 4 份。

(二)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证明文件或国际注册商标、农副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份;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励的不须提供)。

(四)诚信承诺书 4 份。

六、《办法》的有效期多长?

答:《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8 12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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