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月湖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三次从贵州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计进购了7500斤42%浓香型(低端)基酒,并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贵州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贵州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本强”商标,在其租用的鹰潭市恒大绿洲店铺内将其所购买42%浓香型(低端)基酒,使用灌装机灌装并用打码机自行打印防伪码后进行包装,冒充贵州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酒中酒霸六年陈”和“酒中酒霸红色十年”两款白酒。后以每箱290元的价格销售了“酒中酒霸红色十年”370箱(2220瓶),销售金额为107300元。未销售的285瓶“酒中酒霸六年陈”和704瓶“酒中酒霸红色十年”价值约为42526元。
法院审理
月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徐某系初犯,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月湖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