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姓名权?如何保护自己的姓名权?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1-09 17:17

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什么是姓名权?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上述规定,姓名权的内容包括:(1)姓名决定权。姓氏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取;名字通常可自由选择,比如有父母给孩子取名“王者荣耀”,但是本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2)姓名使用权。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自己的姓名;(3)姓名变更权。自然人可以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变更本名须经登记公示,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4)姓名许可权。人格权是固有权利,具有专属性,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但《民法典》同时也规定,姓名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比如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企业名称、产品或服务标识,权利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

案例分析:

乔丹案”:争议商标侵害姓名权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或“该公司”),是由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的。1991年,该公司注册了“丹桥”商标,并在2000年将企业名称更改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此后,乔丹公司陆续注册了“乔丹王”“桥丹”“桥丹23”“乔丹qiaodan”“乔丹马库斯”等200余个商标。自2000年以来,乔丹公司发展迅速。根据2011年乔丹公司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08—2010年,乔丹公司分别实现营收11.58亿元、23.17亿元、29.27亿元。目前,乔丹公司已更名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认为乔丹公司侵犯了其姓名权及肖像权,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未果后又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销注册商标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诉讼,同时以乔丹公司为被告提起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诉讼。八年间,该案件历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7日和2020年3月4日作出判决,乔丹公司的“乔丹”“乔丹及图”注册商标因“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而应予撤销。

2020年5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上述判决结果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至此,“乔丹案”以“争议商标侵害姓名权”的结局落幕。

历经诉累的“乔丹案”中,核心争议焦点为,“乔丹”作为“Michael Jordan”外文音译姓名的其中一部分,能否唯一地指向Michael Jordan,从而认定注册商标是否侵害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

就上述焦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即便‘Michael Jordan’的中文翻译为‘迈克尔·乔丹’,但‘Jordan’为美国人的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乔丹’确定性指向‘Michael Jordan’和‘迈克尔·乔丹’,故Michael Jordan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姓名权的依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并且‘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享有姓名权。

在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直至2015年,再审申请人在我国一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放弃了过去姓名权必须是“唯一指向”的法则,基本上确立了指向性的“稳定对应关系”,该判决为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姓名权的认定提供了指导。

2020年5月,我国《民法典》颁布,人格权独立成编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大创新,体现了国家对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尊重和全面保护,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关于姓名权,《民法典》将其作为人格权编项下的一项基本权利列入法典。《民法典》规定,姓名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即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依法享有命名权、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改名权。姓名权是一种绝对权,即除权利人本人以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义务,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关于“姓名”,《民法典》进行了扩大解释,姓名权的权利客体不仅是户籍登记的姓名,还包括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如“迈克尔·乔丹”即是“Michael Jordan”的译名,作为姓名权的权利客体受其保护。

《民法典》颁布后,姓名权通过专门立法确定下来,为姓名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进一步引导了商标注册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有利于避免消费者被“抢注”“碰瓷”商标蒙骗,发挥了法治建设对市场的正向引导作用。当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如进一步承认姓名权的商业价值;在姓名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姓名权和商标权的保护等等。为更好地促进对姓名权的保护,可以通过规范注册商标管理、充分运用《民法典》中有关姓名权保护的规定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立法和司法进步,未来还可以借助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立场,以完善姓名权相关配套规范措施。



好律好服针对中小型企业/个人需求,推出贴心管家式服务: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等维权服务,电商打假、维权控价,明星/公民肖像权,面向企业或个人提供包年服务和长期合作。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