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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新年新气象。
2023年1月1日起,一批重要的新规即将上线。知识产权行业将迎来哪些新变化?又将有怎样的新面貌?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3
国内业务相关
Part.
1
2023年1月上线“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按要求完善信息,才能提交专利申请等业务
2023年1月上线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将实现对现有专利电子申请、电子票据、专利事务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PCT国际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等多个业务系统注册用户账户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身份认证。
各系统注册用户请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并重新签订用户注册协议、完善用户注册信息并绑定手机号。法人注册用户和代理机构注册用户应关联经办人。完善上述用户信息后,注册用户即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后继续办理专利业务。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7/art_75_180695.html
Part.
2
2023年1月起
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
自2023年1月11日起,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委托的,不予受理。
自2023年1月11日起,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各类文件。
自2023年1月11日起,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申请人以电子方式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同时,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
自2023年1月26日起,当事人办理网上缴费时,可以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或者对公账户方式缴纳费用,无需缴纳手续费。
自2023年1月26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出的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带有电子印章,不再提供电子签章服务。
Part.
3
2023年1月1日起
商标代理机构需重新备案
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
2022年11月30日(含)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完成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需重新备案,并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予以备案,通知有关机构并公开发布。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2/art_74_180630.html
Part.
4
2023年1月11日起
启用新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以及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64份;修订的电子申请请求类表格30份,新增42份。所有修订内容自2023年1月11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批量接口规范和PCT国际申请包结构规范同时停止使用。
其中,新增了关于“非正常申请”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批量撤回专利的申请声明,值得关注。
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均可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
Part.
5
2023年1月1日起
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的发明专利申请可获得优先审查
2023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试点项目形式,对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的优先审查做出便利安排。
根据该试点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和香港特区的其他法律实体或组织,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使符合相关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在内地获得优先审查。
香港特区申请人可通过当面提交或邮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服务窗口提交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材料,但不能向两家代办处重复提交同一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请求。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23/art_53_180967.html
2023
涉外业务相关
Part.
6
2023年1月1日起
正式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
申请日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
以尼斯分类为基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内容可在商标局网站查询。
https://sbj.cnipa.gov.cn/sbj/tzgg/202212/t20221226_24209.html
Part.
7
2023年1月1日起
欧专局关于单一专利的两项过渡办法正式实施
统一专利法院网站于2022年12月5日发布的最新公告显示,《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时间从原定的2023年4月1日推迟至2023年6月1日,即,单一专利制度预计将从2023年6月1日才正式开始实施。
不过,根据欧专局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的题为“Starting date of EPO transitional measures remains 1 January 2023”的公告,本文所述两项过渡办法的开始实施日期不变,仍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但是,其结束时间从原定的2023年3月31日推迟至2023年5月31日。
这意味着,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到2023年5月31日(预计的单一专利制度正式开始实施的日期前一天),满足一定条件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人如果希望获得单一专利保护,可以向欧专局请求延迟下发授权决定通知书和/或提前请求单一效力。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adjustment-timeline-start-sunrise-period-1-march-2023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2/20221206.html
Part.
8
2023年1月1日起
加拿大专利年费以及商标申请费、服务费同时上调
根据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3年收费标准,加拿大商标申请费及服务费将同时上涨,上涨幅度约为3%左右,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针对此次专利和商标申请方面的费用调整,加拿大知识产权局还特别强调:
在2023年1月1日前收到付款,只需要按照当年规定的费用进行缴纳;
在2023年1月1日后收到付款,则需要按照调整后的新费用进行缴纳。
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canadian-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en/trademarks/fees/fees-trademarks
Part.
9
2023年1月1日起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上涨约4%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3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原则上维持一年有效,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2023年与2022年收费标准对照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14/art_332_180797.html
Part.
10
2023年1月1日起
马德里体系的申请人、所有人和代理须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国用户持有的马德里国际注册中仍有1800余件尚缺乏电子邮箱地址。
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希望马德里体系的申请人、所有人和代理均能提供电子邮箱地址,从2023年1月1日起,这将成为一项强制性要求。
相关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所有人、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可选择以下方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1. 通过eMadrid中的“更改所有人信息(Change Holder Details)”或“管理代理人(Manage Representative)”在线表格。
2. 直接向oneemailformadrid@wipo.int发送邮件,提交有关信息。
https://sbj.cnipa.gov.cn/sbj/tzgg/202212/t20221220_24208.html
2023
地方相关条例
01
新规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2
2023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3
新规
《广东省版权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4
新规
《 甘肃省专利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5
2023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6
新规
《临沂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7
新规
《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8
新规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