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4月25日,四川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铁拳”行动2023典型案例 第二期。
一、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利州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18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件,称在利州区某食品经营部购买的2件“五粮液”白酒,疑似假酒。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并委托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3月31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朝天镇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商品案
2023年2月22日,朝天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某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4瓶“百年老窖原浆30”泸州老窖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是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能够提供白酒合法采购渠道及票据,不知晓购进白酒是假冒侵权商品。2023年3月21日,朝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三、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办苍溪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13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在苍溪某烟酒行进行检查,现场查获10瓶“五粮液”白酒,14瓶“国窖1573”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3月13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昭化区太公镇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2023年2月27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昭化区太公镇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维邦”牌卫生纸包装上标记有“该产品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经核实,该专利权已失效,卫生纸是在专利权失效后生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且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2023年3月24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1元,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五、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剑阁县下寺某防盗门经营部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2023年2月2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剑阁县下寺某防盗门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门头店招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2023年3月29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200元的处罚。
六、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剑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2023年2月21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剑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关氏禾香源 汉中香米”包装上标识有“本包装已申请国家专利 仿冒必究”字样。经核查,该包装并未取得国家专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且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2023年4月13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但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办青川县凉水镇某茶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24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件称青川县凉水镇某茶叶店侵犯了“七佛贡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七佛贡茶”商标持有者的使用授权,擅自使用“七佛贡茶”字样的招牌,使用有“七佛贡茶”字样包装盒包装销售茶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八、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四川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1月11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对苍溪县某小区电梯进行检查,通过查看日常保养记录和2023年1月9日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当日仅一人进行维保,虚假填写维保记录,且未对电梯机房、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项目进行检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28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