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业登记(地税)如何办理? 税务开业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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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1 16:55

开业登记(地税)办理指南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经由工商登记而设立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时,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通常简称为开业登记或税务登记。

  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闽南小编为您整理开业登记办理指南。

1、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其他部门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③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⑤企业章程复印件(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章程);

  ⑥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其中市区纳税人3份);

  ⑧《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3份,个体2份);

  ⑨《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申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提供); ⑩《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申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提供);

  ○11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12纳税人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按规定予以处罚后办理。

  ★②纳税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必须按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③纳税人必须在税务登记后的次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申报纳税事项,否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④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出具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办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⑤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3、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审核、审批→报备县级局职能部门→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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