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题: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
2023-08-23 15:06
发布于:上海市
导读:在公司经营中,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而言之,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地只能为一处,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地址应与实际运营地保持一致,若不一致,公司需按法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若未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可能会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未进行登记的,将面临罚款;若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查时,若无法在注册地址找到公司,公司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更严重的是,一旦企业涉及诉讼案件,法院通常会以注册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若因公司经营地址变更而未能收到司法文书,可能会失去出庭辩护的机会,若法院进行缺席审理,该公司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下面我们看一个经过一审、再审的案例。
案例分析案例: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一审、再审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因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后,向被告B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送达司法文书,发现无法送达。一审法院又通过B公司所在地法院协助送达,仍无法送达。于是,一审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在公告开庭日,一审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因被告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对B公司缺席审理。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需向原告A公司赔偿损失2000万元、相关利息损失,及承担诉讼费14万多元。该判决也是公告送达,B公司没有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期满后产生法律效力。
之后B公司向当地检察院提起抗诉,称其从未在注册地址办公,一审法院只向注册地址送达,不查询实际经营地址就公告送达,导致其不能正常应诉,权益受损。检察院受理后,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审理意见
再审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一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经查,一审法院向B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司法文书,在邮件被退回后,一审法院还委托B公司注册地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在以上方式均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B公司确认并未在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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