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6〕82号
各保监局:
为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股东投资的,其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应不为负数。
法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法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然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二)自然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三)个人信用报告;(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股东及出资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注册资本实施托管
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业务许可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
在取得许可证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动用注册资本。取得许可证后,注册资本应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处于持续托管状态,用途如下:(一)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的资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质押;(二)购置不动产,支出总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40%;(三)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四)其他资金运用。注册资本不得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任何手段抽逃。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取得许可证的,可解除资金托管协议。
已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除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外)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注册资本托管,并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
申请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运营资金。
三、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
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承诺函,取得许可证后,应按规定足额投保并将证明提交保险监管部门,在许可证有效期间,每年度均应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退保职业责任保险或降低职业责任保险保障水平。
四、商业模式合理可行
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充分调研和论证,清晰定位,确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提交给保险监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其中,业务发展计划要聚焦保险中介主业,结合市场状况、技术实力、人力规模和管理能力等,合理预估未来三到五年业务规模;财务发展计划要全面考虑产品、佣金、税费以及效益等因素,审慎估算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利润分配方案等;风险管理计划要充分评估市场、技术、财务、合规等风险因素,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日常经营合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及薄弱环节,设计科学的风险管控制度及流程,形成完备的风险处置预案。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明显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五、公司治理完善到位
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相关政策要求,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及经营区域,可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组织机构,并应在章程中细化明确其职责、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应职责明晰、履职到位,有条件的公司可引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要符合任职条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股东的、完善的财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等。
六、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规定接受风险测试。风险测试要综合考虑和全面了解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辨识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核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是否严格隔离并实现独立经营和核算,全面评估风险状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发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采取不予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区域由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为全国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