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案陷入执法乱局:同案不同判,检测机构无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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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6 05:02

尽管政府监管部门未有表态,学者和央媒却在近期相继为“无根豆芽”正名,称"6-苄基腺嘌呤"未发现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可靠证据。 东方IC 资料

有关“毒豆芽”案的争议还在发酵。争议焦点在于豆芽制发中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无根水”,能使豆芽无根须,口感好)属食品添加剂还是植物生长调节剂?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禁用农药”?此前,这两种物质被司法机关视为食品生产中的禁用物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2014年12月26日,在北京一家信息科学研究院工作的张明辉向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寄出署有663人签名的“司法建议书”,第一条就是“建议两高协调执法机关,立即停止以检测6-苄、4-氯为执法依据对豆芽行业的执法行动。” 

尽管政府监管部门未有表态,学者和央媒却在近期相继为“无根豆芽”正名,称“6-苄基腺嘌呤”未发现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可靠证据。

在高层态度不明朗,仍处“争议期”的当下,各地“毒豆芽”案执法陷入胶着和混乱的境地。在澎湃新闻()采访的山东、陕西、浙江、河南、福建、安徽等地,有的通过联席会议明确“6—苄基腺嘌呤”不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有的却以会议纪要形式统一认识,“严禁在豆芽菜制发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植物生长调节剂”。        

一些被羁押芽农重获自由,但更多案件以有罪判决告终。据最高法下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载,2014年10月12日至12月25日期间,各地法院又审判了52起有关“毒豆芽”的案件,共有84人获刑。        

然而审视一些案件,从执法到司法达成“严打共识”,同案不同判;证据链缺失、检测程序瑕疵亦隐现其中。        

一个被解除取保候审,一个被建议量刑10年        

事实上,至少在中央层面,在更早些时候就已关注到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1月25日在其官网“院长信箱”栏目刊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披露称,“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与国家食药监局等部门专门研究了相关问题,之后又开展了调研工作,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汇总了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处理建议。”        

1月25日,在距离张明辉千里之外的福建闽侯县,25岁的全长梅忐忑不安到了极点。        

她的父亲、芽农全尚根正在等待一审判决,就在前述最高法的公开回复发布22天后,全尚根案一审第二次开庭,闽侯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该案自2014年5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侦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先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辩护律师蔡思斌看来,本案事实证据明显不足。        

警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并未在全尚根生产的黄、绿两种豆芽样本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甚至在豆芽浸泡水中,“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的检测结果也均是“未检出”。        

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唯一在送检物中检出上述两种物质的是在全尚根处收集到的一瓶胶瓶装无根豆芽素药剂。检验机构将这瓶药剂做了稀释处理后检出“含4-氯苯氧乙酸钠:0.342mg/kg;6-苄基腺嘌呤:140.6mg/kg”。        

但“稀释后再检验”遭到蔡思斌的质疑:“对于微量检验而言,任何化学物质的加入都有可能导致发生化学反应,使其本身成分发生变化,最终影响检验结果。”        

他认为,对检材的破坏,无法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确定性,因此“该检验结果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而在刑诉、证据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看来,即使在药剂中确实检出上述成份,持有这瓶药剂也并不能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持有不等于生产,更重要的是生产的证据,比如成品和半成品(是否有检出违禁物)”。      

“哪怕口供高度一致,那也不等于生产的证据,持有药剂只能证明他具有生产的客观条件,这和已经生产是两个概念。”洪道德更关注的是,作为一起与“有毒有害食品”有关的案件,是否有“证明该添加物确属有毒有害的毒理报告”和“证明售卖出的豆芽已经造成毒害效果的病例报告或市场信息反馈”。        

目前并无科学证据证明“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致癌致畸。相反,澎湃新闻拿到的一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显示,“即使按照最大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        

食品安全博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主任钟凯最近也发文科普称,“无根豆芽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安全性较高”。        

可以佐证这一点的是,“6-苄基腺嘌呤”曾被列入农业部的《豁免残留限量农药名单》征求意见稿,只是这个意见至今未有下文。        

此前,全长梅曾携带相关资料与检方沟通,然而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开出的量刑建议书仍然认为“被告人全尚根……在生产、销售豆芽的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无根水’,情节特别严重……故根据罪刑责相适应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全尚根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起诉书,这一量刑建议是基于被认定为120余万元的销售额。闽侯县检察院公诉科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解释称,提起公诉有法有据,“全国这样的判例也很多”。        

但恰恰相反,同样是未在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江西赣州的一起“毒豆芽”案当事人徐俊(化名)就比全尚根幸运得多,他最终获警方解除取保候审。        

澎湃新闻拿到的这份由赣州某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检测机构仅在种子处理剂中检测到6-苄基腺嘌呤,但未能在豆芽中检出。2014年11月,该县公安局向徐俊送达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原因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责”。        

令蔡思斌感觉“难以理解”的是,我国是司法统一的国家,可案情大同小异的案件,在一地不构成犯罪,而另一地却构成。        

国家无标准,检测无资质       

相关毒豆芽案中,检测手法和资质同样受到质疑。        

全尚根案2014年12月在闽侯县法院一审开庭,辩护律师蔡思斌在辩护词中称,警方所委托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对豆芽浸泡水、土霉素片瓶装药水以及胶瓶装无根豆芽素药剂均使用GB/T 8855-2008 新鲜水果和蔬菜取样方法,“但显然豆芽浸泡水等并不属于新鲜水果和蔬菜,使用该检验依据来取样,显然错误。”        

此外,蔡思斌称,其使用的检验方法是珠海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根据自身的检测设备及条件制定的仅供内部使用的检测方法,“不是国家检测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但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并未加印“CMA”(中国计量认证)印章。        

无独有偶,在多起毒豆芽案中接受警方委托作为检测机构的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洛阳黎明化工”),其出具报告中也未加盖这一印章。该中心曾被举报“开展非法检定”。        

洛阳黎明化工原直属中国化工部,现隶属中国化工集团。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洛阳黎明化工对外使用的计量认证证书名称为“化学工业国防化工专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而非“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而澎湃新闻拿到了洛阳市质量监督局2014年9月出具的一份“关于举报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开展非法检定”的调查报告。报告中称,“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也没有毒豆芽相关成分的检测资质”。        

不过该报告同时解释称,这是因为“国家还没有制定毒豆芽相关成分的检测标准,因此国内还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实验室。”        

洛阳黎明化工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称,正是因为没有国家标准,各个机构都不敢加盖CMA印章,“盖了就要负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多个毒豆芽判例背后的检测机构或都不具有国家承认的检测“6-苄基腺嘌呤”的资质,而正因为没有标准,各个机构的检测手法都各不相同。  

那么送检的执法机关是怎么选定检测机构的?上述洛阳市质监局出具的报告认为,尽管洛阳黎明化工不具备检测资质,“但其根据自身的先进检测设备和过硬检测能力,能够用科学有效的检测方法检测出相关有毒成分”。        

而洛阳黎明化工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补充称,“这个资质严格来讲,全国哪个地方都不具备,(如果没资质)谁都不敢检,谁也不敢出报告,那毒豆芽就很泛滥了。”        

该负责人称,“去年我们检测出一批,河南公安厅认为效果是很好的,治理有效了,就认可我们这个检测能力了。”        

事实上,检测成本也是执法机关的考虑因素。“(不同检测机构)检测手法不同,做不做定量分析,价格都不同,做一例一千到两万不等。”上述负责人称,因为他们的价格较低,河南及周边省份的公安机关都委托过来做检测,“他们一般只要求做定性分析,不做定量的。”        

对于“不做定量分析”的做法,多处执法机关相关人士都向澎湃新闻解释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添加即为罪,不论多少”。        

但这在洪道德看来却有些“不合常识”,“脱离剂量讲有毒无毒没有意义,因为任何添加剂,只要超量都有害。所以不能只定性,检测出来还需要告诉我含量是多少,极限是多少,有标准吗?”        

而这恰是矛盾之处,当下国家的豆芽安全标准中并无“6-苄基腺嘌呤”的限值,与其相关的标准也都是空白。2011年以前,这一物质被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当2011年卫生部认为其“不具备工艺添加必要性”(而非食品安全原因),建议按农业投入品管理划出添加剂名单后,它却未能顺利被农业部接收。从此成了无身份,无标准的灰色物质。        

“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没有归属,“6-苄基腺嘌呤”逐渐被被列为毒物。        

“用严打方式搞食品安全”        

一些原本站在相对面的监管者也在寻找同样的证据为自己洗脱罪名。澎湃新闻此前调查了解,在陕西省至少有26名质监系统官员因监管豆芽不力面临“渎职”的指控,仅汉中市就有7人被立案,其中4人已被判刑。        

“没办法,不抓他们(芽农),我们就算渎职。”河北沧州的一位案件侦办警察最近抱怨道。        

在福建,一份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2013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纪要》,对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的处罚建议“从重”,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监管中“玩忽职守”者“从重处罚,一般不作不起诉处理、不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澎湃新闻拿到的这份纪要有如下表述,“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慎用取保候审。”“对此类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在对被告人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要加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 刑法对罚金和没收财产刑有数额限制的,一般应从重判处”。        

这份文件或与当年早些时候的一次专项行动有关。2013年年初,公安部部署为期一年的“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的专项行动。        

“过去市场监管失灵很严重,监管部门是坐屋式执法,等到领导批示,媒体曝光后再查。”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法修订专家指导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曾向澎湃新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后民众对食品安全恐慌,因此处理此类事件的指导思想是重典治乱。        

但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王振宇看来,“毒豆芽”案看起来有点“用严打方式搞食品安全”的意味,“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疑罪从有,有罪从重。”        

        “这不是为了司法公正,而是突破了司法理性。造成的危害可能跟食品安全犯罪一样严重,因为把很多人的自由给剥夺了。”王振宇说。        

自从河北老家的家人因在制发豆芽中添加“无根水”(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拘后,张明辉就开始关注“毒豆芽”案,他在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判决案例时发现,“判决的案子很多,芽农上诉的却很少。”        

张明辉的主业是媒介研究。他在分析了一些案例并接触芽农当事人后告诉澎湃新闻,多数芽农的文化程度不高,他们对“药”(无根水)具体是什么物质,是否涉嫌犯罪并不了解,“警察一抓,他们就认罪了,觉得警察都说有罪,那肯定就有罪了。”        

在澎湃新闻采访的案例中,只有极少数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剩下多数是“罪轻辩护”。山东寿光芽农卢中(化名)案2014年11月3日一审开庭,和他共案被审的还有其他15人,但仅有卢中一人的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        

另一位山东的芽农告诉澎湃新闻,“律师说无罪是没有希望的,法院不可能判无罪,劝我们认罪换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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