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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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4:05
京政办发[2014]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为本市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政府立法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要求,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改革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深化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城市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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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要注重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改革,及时把改革开放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要抓紧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二、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
要坚持正确的立法理念,着眼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制约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正确行为导向,处理好权益保障和依法惩处的关系,在提供权益保障的同时,合理配置处罚措施,降低执法和守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
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中释放市场和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草案,起草部门要对原来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对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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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研究各相关领域法律现状,分析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执行情况,适时提出立法需求;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基础调研工作,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途径,完善社会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充分利用首都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加强立法咨询、论证,准确把握和应对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市政府各部门在立法调研、起草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步研究相应的配套文件和保障措施,确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后能够有效实施。
四、严格执行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尽早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对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要积极推动、加快进度;对调研项目,要抓紧研究论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推动各起草部门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对草案送审稿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或不成熟的草案送审稿,要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要建立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机制,并把各部门完成立法工作计划情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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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政府立法工作任务。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及时书面请示市政府,并说明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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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55项立法项目。其中,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共12项,包括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项目5项,拟出台政府规章项目7项;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共15项,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6项,政府规章项目9项;调研项目共28项,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10项,政府规章项目18项。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一、力争完成项目(12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5项)
1.水土保持条例(草案)
(市水务局起草)
2.控制吸烟条例(草案)
(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4.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5.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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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若干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2.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市政府口岸办起草)
3.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修订)
(市政府办公厅起草)
4.居住证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5.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起草)
6.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市规划委起草)
7.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二、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15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6项)
1.统计条例(草案)
(市统计局起草)
2.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3.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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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4.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
(市体育局起草)
5.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首都综治办起草)
6.天安门地区管理条例(草案)
(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9项)
1.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2.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
(市工商局起草)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市安全监管局起草)
4.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5.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6.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起草)
7.餐饮经营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市市政市容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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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市市政市容委起草)
9.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起草)
三、调研项目(28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0项)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草案)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2.旅游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旅游委起草)
3.公园条例(修订草案)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4.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
(市农业局起草)
5.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
(市气象局起草)
6.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7.管制器具管理条例(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8.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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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程序条例(草案)
(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
10.物业服务条例(草案)
(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
(二)政府规章项目。(18项)
1.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市经济信息化委起草)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3.水文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起草)
4.电子商务发展和促进办法
(市商务委起草)
5.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起草)
6.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起草)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市安全监管局起草)
8.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修订)
(市安全监管局起草)
9.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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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起草)
1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市农业局起草)
1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市气象局起草)
12.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起草)
13.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1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
(市安全局起草)
15.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起草)
16.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办法
(市规划委起草)
17.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18.活动断层探测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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