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增项]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