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15〕5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贯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认真领会《实施意见》精神,督促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和《实施意见》。我厅将于近期召开全省宣贯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执行《规定》及《实施意见》的几点说明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受理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申请、新设立企业资质申请及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我省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进行打印。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时限、审查要点等,并在门户网站公布。审查要点可按照我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要点执行。
(三)各类建筑业企业各项申请应按照《实施意见》及其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有关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其中,换证和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申请均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换证(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换证申请,并按照资质许可权限分别制作申报材料按程序申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权限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由我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换证的,由市州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我厅。
2016年6月30日起,我厅停止受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除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含民航)审查资质的企业外,换证审查工作由我厅负责实施。2016年11月10日起,我厅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2016年12月1日起,我厅停止受理我省所有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
凡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资质换证的企业须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为落实《中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和明确监管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下属企业,已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二级及以上企业,可直接向我厅提出有关资质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包括本通知下发后新增的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二级及以上企业,均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各项资质申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有关许可权限规定作出资质许可决定或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请资料提交我厅。
(五)对于已换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在旧版资质证书上予以注销;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应将全部旧版资质证书交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前销毁。
(六)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核准其资质申请。
(七)过渡期内承包工程范围。
依据《实施意见》,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明确如下: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八)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九)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我厅负责。
(十一)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十二)其他
1.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换证、资质许可前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登陆“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核实企业相关信息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可通过平台对已核实正确相关信息且签署承诺书的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情况进行核查。
2.企业业绩未进入平台的,2015年12月31日前经核实可补录入平台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补录业绩应严格核实把关,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核查工作,并公示相应核查程序和责任人,按照“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业绩信息真实准确。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补录业绩的,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录业绩工作核查把关不严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精神,对于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我省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未进入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在已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验收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业绩,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未进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企业在资质申请时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初审机关或许可机关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处罚,记录公示不良行为并进行通报批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5.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新设立企业资质申请主要人员和企业基本情况实地核查工作制度。
6.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报业绩应进行核查。
已进入平台且经核实无误的企业业绩和在规定时限内经核实无误补录入的企业业绩,能够体现工程技术指标且与企业申报数据一致的,可不进行实地核查。
未在规定时限内进入平台及已进入平台但没有体现工程技术指标的企业业绩,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组织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内容可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现场核查表》(附件)执行;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可利用我省平台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核查或进行函查,本省范围内其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核查,凡不按时按质协助核查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市州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在提交资质升级初审意见时应将企业工程业绩核查情况一并上报,我厅对所有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业绩将通过网络核实相关信息,对申请我厅许可资质的企业业绩将实施实地抽查或通过网络核实相关信息。
7.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初审意见、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的,应严格进行核查。对非公示期内的投诉举报,可结合资质动态核查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处理。
三、几点要求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对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平台等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引导和督促建筑业企业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管理。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促进企业信用水平和自律能力不断提高。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许可事中事后管理,凡经查实有《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凡经查实有《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监管,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资质动态核查相关情况报我厅。
取得资质后一年内未承接工程项目或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设立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应纳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建筑业企业变更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的,应满足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层级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经查实有《规定》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管一处联系。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现场核查表.xls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0日
建市[2015]20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