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那么在实务中装饰装修工程是否需要资质呢?目前司法裁判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围,无相应资质签订的装修合同应属无效。该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同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2条也明确,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故室内装修属于装修工程的一种,归属建设工程范畴,需要建筑专业资质,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如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4民初13149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2民终223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双方建立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属无效。认定无效。
第二种,家庭室内/小额投资类装修合同中施工方没有相应资质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未取得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承包单位应持有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但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所以装修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219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日晟安达公司未取得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承包单位应持有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但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此外,本案装饰装修工程属于民间投资的工程项目,是否需经招投标,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故,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
各地高级法院规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6条规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1]京高法发〔2012〕24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二项规定: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第4项规定:“……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第2条,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分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工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但装修活动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除外。
第3条,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宅或者自建非住宅建筑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结论
(一)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和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面积300平以下装饰装修工程,应认定有效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家装和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以下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发包方决定发包方式,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
(二)竣工前的装修及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面积300平以上装饰装修工程,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否则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应当以取得相应资质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而竣工前的装修工程和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面积300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否则合同无效。
(三)涉及承重结构、专业防水等改造的工程项目仍需委托专业资质施工。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即使是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和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面积300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因以上装修活动很可能对第三人甚至是公共安全造成影响,必须对施工人提出更高的专业要求,仍旧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否则会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注:本文讨论资质与合同效力问题,并不代表家庭室内装饰装修、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和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面积300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就不需要资质。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承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均需建筑业资质,即其实所有的装修活动都需要资质,不过是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和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面积300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企业无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处理工程款项等对内相关问题,如发生劳务人员意外的事件,建设单位/发包方/业主方仍旧可能因选任不当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