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即日起,申报资质需提供人员证书原件进行查验,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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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6:34

省厅:即日起,申报资质需提供人员证书原件进行查验,否则不予受理!

2022-04-28 18:00 来源: 大城小事一起聊

原标题:省厅:即日起,申报资质需提供人员证书原件进行查验,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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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住建厅

近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的通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申报我厅权限以及由我厅转报住建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含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 企业均应 在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后向我厅政务服务窗口 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人员的 相关证书原件 进行查验。

确保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本人知晓, 未提交原件进行查验、提交的原件不符合要求以及本人不知情的 , 不予受理、不予审查通过 。

对经查实 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我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 警告、罚款、撤销并限制再次申报资质 等处理,对 伪造证件等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 移交公安机关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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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湖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业绩录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基本要求:

招投标时, 类似工程业绩 应当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查询到其作为承包人的 项目网页截图 。

业绩库包括工程 总承包、施工、设计、监理 四个子业绩库,企业应按照业绩类别将相关工程项目 录入到对应子业绩库 中,录入成功的业绩信息将 对外公布 。

录入要求:

招标投标类似工程业绩的 录入主体为项目承接企业 ,其中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录入主体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接企业或联合体牵头单位。

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施工、设计、监理类似工程业绩,由各联合体成员按联合投标协议中约定的工作内容 各自录入 相应子业绩库。

业绩信息录入后确有需要修改的, 企业可以自行操作 ,但相关 修改操作不可消除 ,系统将记录企业所有操作内容并对外公布。

工程业绩不再纳入信用评价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投标需要,合理录入相应项目类似工程业绩信息, 避免 因集中录入企业所有类似工程业绩而产生不必要的错误信息。

附原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厅收到部分群众反映企业申报资质冒用人员证书、提供不实材料的来信,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我厅权限以及由我厅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均应在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如实填写法定代表人真实电话号码) 后向我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人员的相关证书原件进行查验,确保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本人知晓, 未提交原件进行查验、提交的原件不符合要求以及本人不知情的, 不予受理、不予审查通过

二、单位及个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进行投诉举报的,请提供尽量详细的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联系电话、地址。

三、对经查实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 警告、罚款、撤销并限制再次申报资质等处理,对伪造证件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相关文件摘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相关文件摘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条第(十五)项: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第三条第(二)项: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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