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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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0 10:52

关于受理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质〔2023〕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受理审批工作,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正常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512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类别由原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5项资质,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3项资质,资质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注册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受理审批。

三、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填报说明》(附件)准备申报材料,并将电子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一份)交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无需打印纸质材料。不再使用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报盘软件。本市“一网通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受理页面改版上线后,将通过网上受理申请材料,届时另行通知。

四、根据自然资源部公告,《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乙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自动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

五、《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延续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资源局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七、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填报说明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填报说明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新立、延续、变更、补证、注销的申请工作,请申请单位按照本说明提交申报材料。

一、新立、延续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3.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4.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5.人员条件:

(1)甲级资质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2)乙级资质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3)专业类别

上述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6.设备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乙级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以及其他相关设备;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乙级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以及其他相关设备;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乙级资质的对技术装备无特定要求。

7.业绩条件:

(1)甲级资质

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

(2)乙级资质

无需业绩。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均须提供原色扫描件并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扫描件均要字迹清晰、印章可辨,与填报信息对应。

1.资质申请书(新设、延续)(附表1);

2.《营业执照》(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

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

4.本单位技术装备清单、购置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

5.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供:工作业绩清单及项目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7.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8.资质升级或延续的须提供原资质证书并回收原件。

二、变更申请

(一)申请条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均须提供原色扫描件并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扫描件均要字迹清晰、印章可辨,与填报信息对应。

1.单位名称变更

(1)资质申请书(变更)(附表2);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名称变更的文件;

(3)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4)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原资质证书并回收原件。

2.住所变更

(1)资质申请书(变更)(附表2);

(2)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原资质证书并回收原件。

三、补证申请

(一)申请条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及时向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二)申请材料

资质申请书(补证)(附表3)。

四、注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申请注销资质或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

(二)申请材料

1.资质申请书(注销)(附表4);

2.原资质证书并回收原件。

五、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北京西路89号2楼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6-7号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电话咨询

(021)63193188-07073;(021)63193188-07107。

附表: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新立、延续)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变更)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补证)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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