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政府 工作动态 邹城市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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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4 21:46

自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精准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席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25日,本局委托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KOF燃脂咖啡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样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份。当事人经营的KOF燃脂咖啡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列入的物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邹城市公安局,11月22日,邹城市公安局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

案例二:邹城市某美肤养生中心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见到一瓶果蔬压片糖果(已开封)。经抽样检验,样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份。当事人销售的果蔬压片糖果经检验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列入的物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邹城市公安局,11月20日,邹城市公安局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

案例三:邹城市某超市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5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待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22瓶(净含量500ml/瓶),标注了牛栏山注册商标。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稽查员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该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邹城市某水饺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10日,本局联合牛栏山酒厂打假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265ml)31瓶、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15瓶,标注了牛栏山注册商标。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该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邹城市某百货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19日,本局联合公安、牛栏山酒厂打假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放有“牛二正酒” 17瓶,未拆箱3箱(12瓶/箱),共计53瓶,标签突出使用“牛二”字样。上述白酒为侵犯“牛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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