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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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5 10:51

商标遭到恶意抢先注册后,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无效在先抢注商标,并配合商标注册申请寻求商标注册保护。在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及其后续司法审查程序中,权利人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及金钱成本。

为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密集出台了相关规定,加大打击力度,甚至主动依职权驳回恶意十分明显的商标抢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蔓延。然而,即使商标被认定为恶意抢先注册而予以驳回或无效,商标恶意抢注人也仅损失了相应商标申请规费(聘请商标代理的还包括代理费),而权利人为此遭受的损失完全无法得到救济。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或可成为追究商标恶意抢注人民事责任的依据。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

在碧然德有限公司及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争竞争案件纠纷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2017)沪0112民初2661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明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被告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被告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认定被告恶意抢注原告商标、滥用商标异议程序等行为是被告大规模、综合性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服务于侵权的总体目的,其实质在于攀附竞争对手原告及其品牌的商誉、设置障碍配合其他侵权行为干扰原告正常经营活动,意在破坏原告的竞争优势,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告上述一系列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因此遭受损害,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法院认为,就上述被告行为类型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没有对该类行为做出特别规定,但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该法第二条做出了上述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无特别规定,但符合第二条规定要件的,依法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必要认定其违法性质并判令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必要性

上述案例中,被告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其商标侵权及不争竞争行为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了被告恶意抢注行为是被告大规模、综合性侵权行为的一部分,从而具有不正当性。

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当事人遇到的更多的情况是,商标恶意抢注人未将恶意抢先注册的商标投入商业使用,而仅仅进行商标注册,甚至是大量重复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人虽然没有实际使用商标,但客观上同样滥用商标申请制度,恶意干扰、阻碍了权利人商标获得注册保护,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

由于缺少对商标恶意抢注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导致重复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屡禁不止。民事责任是商业违法活动的重要法律责任,可以给违法侵权人施加更重的经济惩罚,同时填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可以成为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一个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法释【2022】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该条款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知识产权总则性及一般条款的属性和功能,或可成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民事责任执行的问题

停止侵权是民事侵权责任承担的一般形式。若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意味着商标恶意抢注人应停止重复申请被诉商标。该停止侵权的执行显然需要行政主管机关予以协调配合。因此,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民事责任承担,不仅需要法律依据上的支持,更需要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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