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日益激烈的混战中,事态中对峙的双方都摆明了自己的态度。
7月14日,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联合发表声明,坚决反对将“解百纳”这一行业共有资产作为商标为张裕一家企业所独占。7月21日,张裕在北京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回应长城等企业的联合声明,称将就“解百纳”事件分类、有步骤地推进“打假”计划。这场中国酒业“最大战役”一时间更加硝烟弥漫。
近日,长城联合数家葡萄酒厂商将商评委告上法庭,所有关于“解百纳”商标权的症结,终将通过司法程序最终解开。而目前最为棘手的还是终端市场其他品牌的“解百纳”商品是否仍可以销售的问题。
再起风波
本报曾于6月对张裕取得“解百纳”商标权做过相关报道。记者当时采访张裕公司时,张裕相关负责人就表示,在取得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决后,并不会立刻要求其他品牌“解百纳”产品立刻下架,会给竞争对手一个“缓冲期”。
一个月后,事态显然没有如张裕当初料想般发展。长城等葡萄酒厂家愈发坚定的保卫“解百纳”品牌,并终将商标评审委员会推向“公堂”。
联合发表声明的其他12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也表示,随着诉讼的开始,“解百纳”商标仍然处于待定的状态,与商评委的官司未决前企业仍有权使用“解百纳”。更进一步的观点则认为,即使最后官司败诉,葡萄酒生产企业仍可以以原料名义使用“解百纳”一词。
张裕对此给出的答复相对缓和。张裕在其新闻发布会上称,诉讼期内张裕公司拥有法律赋予“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全部权利。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解百纳”裁定归属于张裕,而其他企业起诉商评委,张裕公司作为第三方,仍然会尊重规则、尊重法律。目前,张裕公司只能回到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并保留法律所赋予的包括追究相关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利。
据记者了解,一般法院对商评委的行政诉讼审结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而“解百纳”一案的一审结果不论如何,进入二审程序的可能性都相当大。由此看来,“诉讼中”的状态将维持相当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解百纳”商标使用权是否处于“真空”状态?商评委的裁定到底有没有效力?是否真如张裕所言,独有“解百纳”的商标使用权?
商评委裁定几何?
记者注意到,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分为几个阶段:2001年,张裕向商标局递交“解百纳”注册申请;2002年4月,张裕获得“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随后,长城、王朝、威龙等17家企业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2002年7月,商标局撤销了“解百纳”商标;2008年5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解百纳”终审裁定,判归张裕。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7月21日,中粮、王朝、威龙等12家企业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的名义联合发表声明,称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恢复了张裕“解百纳”商标的注册,但按照2001年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长城、王朝、威龙等公司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正式立案。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目前的裁定只是一个中间裁定,最终裁定需经司法最终认定。因此,“解百纳”商标目前在法律上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张裕方面的代理律师黄义彪则表示,根据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局于2002年4月对“解百纳”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现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之内,受法律保护。就注册商标而言,商标局《〈关于商标争议期间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商标争议期间,其争议并未作出裁定,因为该商标属于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援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由商评委直接受理并作出裁定,对于商评委裁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此为‘商标争议程序’。但是,争议之注册商标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之前仍然为注册商标,其法律状态不因审理程序而改变。”黄义彪说。
就相关问题,记者曾试图联系长城方面负责人。但长城方面表示,此案正在审理中,不便接受记者采访。
相关专家向记者表示,如果张裕公司在国家商标局取得“解百纳”商标,并在其后的公告期内,没有第三方提出异议,即可视为张裕确实取得了“解百纳”注册商标。因此,日后即使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后,第三方提起诉讼,商标权利的归属也十分明确,即张裕拥有“解百纳”商标的知识产权。
至此,“解百纳”之争仍然难以分辨胜负。但是,不论胜者为何方,至少通过这场较量,可以让更多人了解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