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单位:
根据省法制办、省编办、省工商局、省食药局、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4号)要求,市市监局联合市审管办对原市工商局使用的行政审批公章进行了清理,并印发了《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新公章废止旧公章的通知》(丽市监〔2015〕167号)。为进一步统一行政审批执法行为,市市监局、市审管办决定对原市食药局的行政审批(含行政审批、行政确认、备案,下同)公章一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市监局颁发的证、照用章,以及市市监局直接受理的审批事项的办理,统一使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印章。
二、启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括号内为阿拉伯数字编号,按莲都、龙泉、青田、云和、庆元、缙云、遂昌、松阳、景宁依次编号,从1编制到9。 由县(市、区)局用于市市监局委托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企业冠“丽水”名称的《名称预核通知书》用章。原丽市监〔2015〕167号有关名称预核用章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废止的印章:
1.“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印章;
2.“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点业务专用章(×)”。括号内为阿拉伯数字编号从1到9,共9枚;
3.“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括号内为阿拉伯数字编号从1编制到9,共9枚;
4.“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备案专用章”;
5.“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专用章”;
6.“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注册处专用章”。
三、其他说明:
1.新印章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废止的印章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印章,已由丽市监〔2015〕167号发文启用,本通知不再制发印模。
3.新启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以及废止的行政审批受理点业务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由于(1)-(9)样式、大小均一致,仅编号有所不同,故均以(1)号章为例制发印模。
4.新启用的印章,各县(市、区)局请及时向市市监局办公室领取;废止的印章,请在新印章启用后10日内,上交市市监局办公室统一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启用公章和废止公章印模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