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重大不良影响,丹阳一食品厂被罚!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2-10-25 19:13

这些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

破坏了营商环境

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日前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

就对某企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

进行处罚

案件详情

今年9月9日,丹阳市场监管局接到省知识产权局《转办函》及其附件材料,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9月13日,该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今年5月11日,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第32类上注册“泽连斯基”商标,申请号为第645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泽连斯基”商标注册申请涉嫌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该则商标予以驳回。调查中,该公司自述在该“泽连斯基”商标申请受理期间,未使用该商标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丹阳市场监管局认为:Володимир Олександрович Зеленський(中文译名:弗拉基米尔·亚历山德罗维奇·泽连斯基)系乌克兰现任总统,泽连斯基系其中文译名简称,按照外文翻译“约定俗称”的原则,该译名简称在外交部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使用中,已为广大民众所熟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镇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将“泽连斯基”作为商标在第32类上申请注册,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良影响商标”予以驳回,该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该公司关于案涉商标仅有申请未使用,“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该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并未将使用“不良影响”商标需要造成特定后果作为行政处罚的前提,而是将申请“不良影响”商标行为作为评判对象,其有申请未使用,“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申辩意见不能采纳,但可作为从轻量罚的情节予以考量。

该公司关于其不存在恶意注册的动机和客观情况的申辩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的陈述意见,我局处罚时酌予考量。

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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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有恶意申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原标题:《涉重大不良影响,丹阳一食品厂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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