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以上名称不可以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凤翔农场”构成,“凤翔”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涉及与驰名商标近似
西凤是驰名商标,相关的很难通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涉及宗教名称
涉及宗教的名称,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法门”文字,“法门”是宗教用语,原指修行者入道的门径,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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