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法院: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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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7 22:54

本想将医疗美容作为提升“颜值”的重要选择

但却落入了“美丽陷阱”

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

该如何维权?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

交口法院公布这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基 本 案 情

苏某在当地经营一家日化店,主要经营护肤品售卖及提供日常美容护理服务。2023年1月,苏某在微信朋友圈作广告宣传,称可做双眼皮、眼袋、提眉。马某看到宣传后,来到日化店,在与苏某与店里“医生”沟通后,马某花费了6600元(已退还)在苏某日化店做了双眼皮手术,术后苏某在微信中告诉马某,术后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需要服用的消炎药物。经过两个多月的恢复,马某双眼留下伤疤,且认为双眼皮过宽,影响其面容。后经多次与苏某协商,苏某认为其没有为马某进行手术,遂将“医生”的联系方式告知马某,让马某联系“医生”赔偿其损失。经马某联系,“医生”避之不理,将马某拉入黑名单。事后经当地卫生部门介入,马某才得知,双眼皮手术需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和医师方可实施,而苏某所经营的日化店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所谓的“医生”也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证。

裁判理由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它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对人的容貌和人体个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马某在苏某经营的日化店进行双眼皮手术,属于侵入性医疗技术方法,因此属于医疗美容范畴,而医疗美容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行活动,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苏某经营的日化店只有美容,且并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没有证实“医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因此苏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具备医疗美容的实施资质。苏某在明知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扔对马某实施双眼皮手术,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经多次调解,苏某最终同意在退还手术费66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马某8000元,并当庭履行。

法 官 说 法

承办法官 张 蕾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无可厚非,但消费者应该审查医疗美容机构及医师的相关执照,也应意识到医疗美容的效果除了与医生的水平及医疗环境有关外,还与消费者的自身体质及术后的护理相关。因此,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应要求美容机构出示相关的医疗资质证明,也要与医生积极的沟通,确定适合自己的诊疗方案,确保自身安全,达到自己想要的美容效果。

消费者维权指南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就赔偿问题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到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如市场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质监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1.提供消费者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

2.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原始发票、单据等凭证。如:购物小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网购交易记录等。

3.被投诉经营者名称及经营场所地址。

原标题:《3.15特辑② |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法院: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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