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
泽州县曝光一批生产经营建设违法行为!
案例一
泽州县应急管理局对
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2日至14日,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专家“体检”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压滤岗位空气储罐未安装安全阀”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泽应急现决〔2022〕危化中心3号),要求其停止该设备的使用,并立即消除事故隐患。于2022年7月18日以泽应急立〔2022〕危化中心5号立案并进行调查。
调查理由及结果
一、证据收集情况:调查询问期间收集的证据:1、对压滤岗位空气储罐进行拍照取证。2、针对案件,于2022年7月20日对该公司副总经理郝某某、生产科副科长班某某行了问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复印。郝某某、班某某分别承认:“压滤岗位空气储罐未安装安全阀”情况属实,该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压滤岗位空气储罐未安装安全阀”,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9.1.2(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超压泄放装置(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介于调查期间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且于7月15日已整改完毕。综上所述,建议给予山西兰花华明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剖析:该案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安全设备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在生产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屡见不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控,对于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更换,不再使用。
案例二
下村镇人民政府对
泽州县光军工贸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8日,镇督查组对光军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督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三大战役”各类台帐不健全,设备多处防护罩缺失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状态)。
处理结果:下达了《停业停产整顿通知书》,要求其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方可恢复生产。
案例剖析: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仍然淡薄,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2.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举一反三工作建议: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2.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责任。
案例三
下村镇人民政府对泽州县鸿钰商贸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8日,镇督查组对鸿钰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督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辨识不清、未明确主要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经常脱岗等问题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下达了《停业停产整顿通知书》,要求其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方可恢复生产。
案例剖析: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仍然淡薄,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2.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举一反三工作建议: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2.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责任。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2年9月8日,镇督查组对万鑫型煤有限公司开展督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三大战役”资料不全、电源线老化等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下达了《停业停产整顿通知书》,要求其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方可恢复生产。
案例剖析: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仍然淡薄,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2.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举一反三工作建议: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2.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责任。
案例五
下村镇人民政府对泽州县众和顺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8日,镇督查组在对众和顺工贸有限公司现场督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无警示标识、“三大战役”资料不全安全隐患。牛某某作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负有主要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处理结果:下达了《停业停产整顿通知书》,要求其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方可恢复生产。牛某某接受下村镇纪委的批评教育,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整改问题。
案例剖析: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仍然淡薄,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2.主要负责人存在思想松懈,未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举一反三工作建议: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2.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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