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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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4 00:36

4月25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5宗,其中商标、专利侵权案例各10宗,其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5宗。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关永红指出,这25宗案例保护的知识产权涵盖了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案情普遍比较复杂,侵权假冒及违法行为多样,涉案标的较高,取证与定性难度较大,处罚处理效果良好,真正体现了广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在证据收集固定、侵权判定、处罚力度把握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非常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必将对今后广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依法查处、高质量查处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并推动解决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广东专利代理协会副会长曾旻辉表示,10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利侵权典型案例体现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快保护”“同保护”等特点。案例中从立案到作出裁决一般均在3个月内完成,其中最快的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仅花了6天时间。行政执法的高效率体现了“快保护”,能够更快实现制止侵权的效果,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案例中涉及境外权利人的案件4宗,均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2宗以调解结案,2宗做出行政裁决,有效维护了境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体现出“同保护”的特点。

链接:案例选登

一、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查处侵犯ORAL-B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第13908832号、第13723218号、第13723219号ORAL-B注册商标(含三维标志和指定颜色)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1类)“牙刷”,标志为产品本身的形状,属于指定颜色的立体商标。现商标专用权人是美国吉列有限责任公司,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5年3月6日、2025年4月20日、2025年4月20日。2021年4月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动牙刷头产品的植毛加工、组装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生产涉嫌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牙刷头一批,货值21.23万元。该三款涉嫌侵权商品与上述注册商标属于同一种产品,且二者的商标标志整体形状规格、颜色排列布局基本一致,均包含有相近似的三维标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2021年6月24日,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侵权商品和罚款2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OMRON”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第800722号“OMRON”商标是欧姆龙株式会社(OMRON CORPORATION)公司在第9类“电流感应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2021年3月16日,办案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广东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生产涉嫌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光电开关成品、半成品和配件一批,货值合计4.53万元。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光电开关上标有“OMRON”商标,与商标注册人欧姆龙株式会社 OMRON CORPO RATION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OMRON”商标相同,经商标注册人委托的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辨认,涉案商品非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2021年4月23日,办案部门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侵权光电开关成品、半成品和配件和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专利侵权典型案例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处理“手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分别于2013年7月24日与2015年5月27日获得两项名称为“手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330055931.8与ZL201430463206.9,该两项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发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手表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上述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2020年11月13日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予以立案。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对被请求人公司进行现场勘验。由于双方在最初阶段对涉案物品是否侵权存在不同意见,办案部门为更准确认定技术事实,引入第三方机构出具了相关的技术鉴定咨询意见,双方对此都表示接受并就侵权行为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2021年4月,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和被请求人发出专利纠纷调解书,被请求人对于侵权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向请求人支付和解赔偿款人民币合计170万元。被请求人承诺立即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及委托生产行为,该公司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16家电商店铺在合理期限内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侵权产品。双方当事人还就被请求人如若再次侵权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作了约定。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复侵犯同一专利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冯敏(专利权人)于2015年4月22日获得名称为“玻璃瓶(远大滴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42259.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19年7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了请求人请求处理广州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1430342259.5名称为:“玻璃瓶(远大滴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9年9月11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穗云知法字〔2019〕18号)。被请求人不服处理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粤73行初11号〕,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后经投诉,广州某公司仍在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并要求该公司将涉案产品保存在现场,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对委托本案当事人生产上述侵权产品的另一公司作出了处罚。

三、其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徽宴楼”商标行政处罚系列案

案情简介:“徽宴楼”是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在第43类餐饮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2021年3月,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线索称,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在多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囤积注册或持续注册与举报人所持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要求查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曾实际从事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对应的经营活动,也没有授权他人使用上述商标。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对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机构中山市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开展了调查。

2021年6月28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中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2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中山市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明知或应知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涉案商标仍接受其委托代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代理商标注册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27日,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云浮市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产品,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核查,韶关市曲江县共有7家企业获得授权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云浮查获的产品并未获得授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6元。2021年9月15日,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销售与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的产品,构成了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油粘米、没收106元违法所得、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 粤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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